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13,第二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13,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B.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C.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

题目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13,第二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13,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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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向乙借款2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0%,双方就提前还款未作约定。1年后甲经济好转,想提前还款,但不知能否还以及应还多少,便向律师请教,四位律师说法各异,正确的是:

    A.甲不能提前还款,因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B.如果乙同意,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 万元

    C.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2万元

    D.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万元


    正确答案:C
    [考点] 自然人间约定利息时的提前还款
    [答案及解析] C。《合同法》第208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依据此条,甲可以提前还款,且还款的数额应是本金20万元加上1年的利息即200000×10%=20000元,共计22万元。故本题选C项。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3期偿 还,第1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日,第2 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3期还款4 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 日,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1期和第2期诉讼时效已过 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日向人民 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1期款项
    B.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2期款项
    C.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1 期、第2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 请求
    D.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应支持乙的全 部还款请求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分期履行的偾权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问题。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 约定同一偾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3题:

    2009年年初,甲、乙两人分别从银行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约定的还款期均为5年。按照约定,甲用分年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还款,每年还款230.97万元;乙用分年等额还本、利息照付的方式还款。2011年,甲需向银行偿还的本息额比乙()

    A:多90300元
    B:少90300元
    C:多9700元
    D:少9700元

    答案:C
    解析:
    甲2011年偿还的利息和本金额为230.97万元;乙2011年偿还的本金=1000/5=200(万元),利息一年初借款本金金额*年利率=(1000-200*2)*5%=30(万元)。故甲比乙偿还的本息额多9700元。

  • 第4题: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正确答案:A

  • 第5题: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考点】债的履行规则【详解】该题考查的实际上是债权人受领迟延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对债权人受领迟延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规则中并未详细规定。只是在《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从理论上讲,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提供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受领或提供其他协助;二是债务人已经依约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受领不能。一般来说,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债务人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其责任。本题中,甲还款未果后,并没有采取其他自行消灭债务的行为,同时,甲对将现金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并路过闹市遭人抢夺负有重大过失,据此,甲依约定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不能视为其已经完成债务履行,丙对甲的债权依然有效存在。由于甲乙为个人合伙,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