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第1题: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B《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一)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设备(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71.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半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