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7年2月5日,到期未还则由丙对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06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限延至2007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7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B.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也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C.由于丙对延期付款不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7年8月5日
第1题:
(一)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设备(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71.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半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