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题目

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相似考题

1.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更多“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相关问题
  • 第1题: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 第2题:

    (2010年)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 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 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 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 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 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 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 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 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 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 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 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 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特别强调了 “货交 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因此在出卖人乙公司将货物运至承运人即丙公司后即完 成了交付,而交付的法律后果就是风险和所有权就此转移至甲公司。
    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 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在2010年4月1日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将货物运至承运人丙公司,即完 成了交付,届时货物的所有权也转至买受人甲公司手里。而甲公司在4月5日与7日分别与 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的买卖大蒜和绿豆合同,也是基于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有权处 分,因而甲丁、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
    3.本题考核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 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 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4月7日签订买卖合同,此时,货物的风险在4月7日 就已经转移至戊公司名下,因此,在4月8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应当由戊公司自行承担。
    4.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在本题中存在多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甲丁之间、甲戊 之间和丙己之间的合同都遵循合同相对性,并且彼此独立。即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能 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不能以自身的原因去对抗相对方而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 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 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戊公司的违约 为由而拒绝向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5.本题考核“三金”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 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在 甲公司违约时是不能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追究对方违约金责任的,只能二选一。对于适 用定金罚则,是对相对方不能按时履约进行的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惩处规则,而违约金制度是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的一种制度,两者在性质上较为相似,都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 能。如果法律上允许同时适用,就会加重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代价,对于违约方未免惩罚过 重而不公。
    6.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与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授权张某去采购大蒜,未授权其采 购绿豆,采购绿豆的行为是张某超过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订立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 无权代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 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第一次 货款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故而甲乙公司订立的绿豆买卖合同是 有效的合同。
    7.本题考核无权处分。绿豆自乙公司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即为交付,所有权随之转 移,买受人甲公司是绿豆的所有权人,自此除甲公司以外的主体进行的对绿豆的处分行为均 为无权处分。本题中丙公司将甲公司所有的绿豆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是典型 的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待有权处分人进行追认方可有 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故而该合 同无效。
    【提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两者有一定相似度,但依赖的基础却是不同的。无权处分是基于物权归属决定的,而无 权代理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区别如下:
    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 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 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 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 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8.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丙己公司签订的买卖绿豆的合同,甲公司拒绝追认, 使得其效力自始无效,但合同的无效不代表己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在交易的过程中, 己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货物,虽然其尚未支付货款,但不影响其 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因此,原所有权人甲公司是无权请求己公司返还绿豆的。倘若其后己公 司将货款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则构成不当得利,甲公司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丙公司的责 任,却不能再向己公司请求返还货物了。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 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 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 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 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 第3题:


    案情: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再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发生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


    问题:


    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


    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解除[答案及解析]1.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并未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已经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和丙达成了别墅买卖合同后,丙预付500万元并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与丙,但登记后丙便是别墅的所有权人。


    3.不能。因为丙的实际损失为500万元及利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只支付了500万元的价款,因此其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其利息。


    4.能。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后又卖给了丁,甲存在欺诈,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


    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题中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风险并未转移。承租人戊不承担风险责任。因此该别墅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承担。


    6.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已经灭失。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


    7.由甲、戊合理分摊。经甲同意而形成的添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中,戊经过甲的同意才装修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因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甲和戊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 第4题:

    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古青花瓷瓶,价值50 万;丙依据遗嘱继承一辆汽车,价值20 万;丁按照遗赠分得5 万元现金。经查,甲生前欠戊10 万元。关于对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丁各还5 万元
    B.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乙、丙、丁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D.由乙还10 万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62 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 第5题:



    (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 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


    1.


    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考点】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详解】


    《合同法》第1 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


    2.


    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考点】


    买卖合同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 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与丁公司或戊公司签订转卖合同,至于将来甲公司不能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不影响甲与丁、戊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只是导致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考点】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详解】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交付的是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戊公司承担。


    4.


    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考点】


    债的相对性;违约责任


    【详解】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大蒜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乙公司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甲公司不能因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绝承担其应对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5.


    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考点】


    违约金;定金责任


    【详解】


    《合同法》第1 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只能选择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


    6.


    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考点】


    无权代理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应视为甲公司对绿豆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


    7.


    有效。因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权利人是否追认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丙、己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考点】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仅所有权变动效力待定。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此问原答案为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且甲公司拒绝追认。注意法律法规的新旧变化。


    8.


    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考点】


    善意取得


    【详解】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己公司对丙公司代为托运的事实并不知情,转让的价格较为合理,并且绿豆已经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己公司已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