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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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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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阿姨在小区散步时,被从楼上王大爷家掉下的鸟笼砸伤了头部。李阿姨要求王大爷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但王大爷否认李阿姨的头部是鸟笼砸伤的。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阿姨应承担证明头部的伤系由鸟笼坠落造成的举证责任
    B.王大爷应承担证明李阿姨头部的伤不是由鸟笼坠落造成的举证责任
    C.李阿姨应承担证明王大爷对鸟笼坠落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D.王大爷应承担证明没有对李阿姨造成精神损害的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的争议事实是损害事实与鸟笼坠落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李阿姨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王大爷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C错误。李阿姨向王大爷主张精神损失费,应承担证明自己受到精神损害的举证责任,D项错误。故选A。

  • 第2题:

    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案中原告齐某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被告宏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被告宏大公司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行人侵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但是如果宏大公司为反驳原告提出齐某有主观故意的话则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D项正确。

  • 第3题:

    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答案:A,B,C
    解析:
    。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A项过于绝对,没有排除起诉期限事项。(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注意该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诉行政行为。所以C项不符合该规定。(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所以在赔偿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项错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规定,只能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 第4题:

    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举证责任【详解】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则规定了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形:“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原告仍应当对A、B两个选项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人则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第5题: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原则。

    A、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B、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C、谁主张,谁举证
    D、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此即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