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木村村民陈凯与圪党村刘晖因伤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凯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两个月内赔偿刘晖医药费、营养费等5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陈凯和刘晖二人。两个月后,陈凯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刘晖可以:( )。A.应当通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可以申请仲裁

题目

桦木村村民陈凯与圪党村刘晖因伤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凯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两个月内赔偿刘晖医药费、营养费等5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陈凯和刘晖二人。两个月后,陈凯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刘晖可以:( )。

A.应当通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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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还甲借款8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乙二人。1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甲怎么办?()

    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
    【考点】人民调解制度。详解:《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B、D两项错误,无论是到法院起诉还是申请强制执行,都不需要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

  • 第2题:

    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 A项,村民为争夺水源而斗殴时,能够认识到打斗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不具备正当性,因而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故A项正确。 B项,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并非所有的参与斗殴的人都构成聚众斗殴罪。故B项错误。 C项,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斗殴发生,此罪即是既遂。持械斗殴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并不是既遂标准。故C项错误。 D项,依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对扔石块将甲村村民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D项正确。

  • 第3题:

    引起轻微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如不需要进行治安管理处置的,调解委员会可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A

    B



  • 第4题:

    村民罗某与翟某因返还借款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翟某于调解协议 达成后两个月内返还罗某借款10,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给罗某与翟 某。两个月后,翟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 情况下,罗某可以怎么办?( )
    a.罗某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c.罗某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借款问题经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
    。《人民调解法》第32条。

  • 第5题:

    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
    【考点】聚众斗殴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因此A是正确的。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是相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而言的。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斗殴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但是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块,造成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的后果,已经成立聚众斗殴罪既遂,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