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城之甲男生于1976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甲、乙于8城打工时相识,二人于2002年6月1日在B城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1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问:谁有权利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并效力?( )
A.甲
B.甲之父
C.甲之兄
D.乙之母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17.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A.买卖婚姻 B.包办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借婚姻骗取财物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