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为乙的债权人,对乙的债务人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乙作为第三人对甲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B.裁定对甲起诉不予受理C.判决驳回甲起诉D.裁定驳回甲起诉

题目

甲作为乙的债权人,对乙的债务人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乙作为第三人对甲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对甲起诉不予受理

C.判决驳回甲起诉

D.裁定驳回甲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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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l8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因此,本题中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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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A.甲提起诉讼,将使甲对乙的债权、乙对丙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若甲胜诉,诉讼费由乙承担
    C.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承担
    D.若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则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答案:B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故诉讼费应由丙负担,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乙负担。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D选项正确。

  • 第2题:

    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 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请根 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欲行使代位权,其应满足的条件 是:( )
    A.甲应以乙的名义提起诉讼
    B.乙的债权可为抚恤金债权
    C.乙对丙的债权未提起诉讼
    D.乙未与丙订有仲裁协议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权的行使条件问题。代位权 是偾权人的固有权,该权利来源于债权的保全功能。 代位权不是代理权,故甲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 诉讼,而非以乙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作为代位权 行使标的的债务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金钱债权,劳 务债权和财物债权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但金钱债 权中,如果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也不得作 为代位权的标的。乙对丙享有的抚恤金债权虽为金钱 债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偾权,故甲不能行 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另一要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标准是债务人没有提 起诉讼或者没有申请仲裁,故乙对丙的债权没有提起 诉讼是债权人甲对丙行使代位权的条件。至于乙、丙 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不影响甲行使代位权,即使乙、 丙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只要乙未申请仲裁,甲就可对丙 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乙拖欠甲的货款,又怠于行使其对丙享有的到期债权,对甲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甲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 甲以乙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
    B. 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和丙提起诉讼
    C. 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提起诉讼,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D. 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 第4题: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解析:
    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据此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A项错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入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B项错误。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故C项错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故D项正确。

  • 第5题:

    甲借给乙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1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乙对丁还享有8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元,向丁主张8万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以丙为被告,可以将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在代位诉讼中,丙可以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和乙对甲的抗辩
    D.乙、丙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答案:A,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性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本题中,乙对丁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不得代位。同时,《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对丙行使代位权的,只能主张10万元,故A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虽然,乙曾经向丙发过催收通知,但是依然构成怠于行权,故B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代位诉讼债权人甲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丙,可以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若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在甲诉讼丙时,丙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甲的抗辩,丙均可向甲主张,故C正确,不当选。乙、丙之间的仲裁条款只排除乙和丙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上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有仲裁条款而不提仲裁的,为怠于行权,此处正是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故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代位权诉讼没有影响。一旦债权人甲起诉了丙,则相当于甲既向乙主张了权利,也相当于乙向丙主张了权利,故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时效均中断,故D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