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题目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法人的独立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设立者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作为由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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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围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自己设立者或成员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追究其设立者或者成员的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德胜公司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自己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 第2题:

    ★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亊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C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应适用乙国法律,B选项表述正确。

  • 第3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B [考点]法人的独立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设立者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作为由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 第4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 700 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
    德胜公司由凯旋集团公司圈子设立的法人企业,可知德胜公司是一人公司,凯旋公司是一人股东,股东凯旋公司不对德胜公司债务负责,法人债务由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个人财产不受波及。法人以自己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台,公司是企业法人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第5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