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

题目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櫻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人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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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一分支机构,下列关于该分支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

    B.该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C.该分支机构可以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D.该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正确答案:C

  • 第2题:

    某外国公司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分支机构,遂聘请一中国律师作咨询,该律师就分支机构 的法律性质和设立条件、程序作了解答,下列所列解答中,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有( )。

    A、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具有该国法人资格;

    B、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C、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亦受中国法律保护;

    D、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按照该国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D

  • 第3题:

    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列说法有错误的是()。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章程和完整的组织机构

    B.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由外国公司指定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答案:C

    解析:外国公司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 第4题:

    共用题干

    某公司依照巴拿马法律在巴拿马注册登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2000年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在中国某地设立了营业所,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巴拿马法为其本国法
    B、瑞士法为其本国法
    C、其住所在瑞士
    D、该法人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国法人

    答案:B,D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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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 第5题:

    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
    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

  • 第6题:

    甲公司的注册地在天津,其在北京全资设立了法人企业乙公司。2008年,由于全球经济衰退,乙公司欠下丙公司2亿元人民币债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债务应以甲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
    • B、该债务应以乙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
    • C、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D、当乙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7题:

    英国某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下列有关该分支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B、所负民事责任由其外国公司承担
    • C、属于中国法人
    • D、属于外国法人

    正确答案:B,D

  • 第8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正确答案:B,C,D

  • 第9题:

    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B、分支机构有权领取营业执照
    • C、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 D、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

    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

    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和主要营业机构在法律人格上并不相互区分,都属于同一个法人实体的一部分,如果法人负有债务,理应以总部、分支机构和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共同清偿。本题中,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的主要营业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D两项,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或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既然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以及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那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组成法人的成员或创设人对法人的经营行为既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补充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独立法人,虽然德胜公司是由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责任,一般情形下也与其成员是相互分离的,所以德胜公司的财产与责任是完全独立于凯旋集团公司的。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也不需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 第11题:

    多选题
    美国某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下列有关该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

    所负民事责任由其外国公司承担

    C

    属于中国法人

    D

    属于外国法人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的注册地在天津,其在北京全资设立了法人企业乙公司。2008年,由于全球经济衰退,乙公司欠下丙公司2亿元人民币债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该债务应以甲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

    B

    该债务应以乙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

    C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当乙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法人的独立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设立者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作为由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 第14题:

    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

    A它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

    B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由外国公司指定

    C其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D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 第15题:

    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
    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

  • 第16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围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自己设立者或成员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追究其设立者或者成员的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德胜公司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自己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 第17题:

    关于公司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机构法人
    B: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者必须是法人
    D: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对于公司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概述。房地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机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资可以是国内资产也可以是国外投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资金来源于国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资金组成形式不同,还可把房地产经纪公司分为中外合资房地产经纪公司、中外合作房地产经纪公司和外商独资房地产经纪公司。

  • 第18题:

    下列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
    • B、依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 C、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D、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甲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为开拓中国市场,拟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公司只需向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业务活动
    • B、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 C、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外资企业法》的规定
    • D、分支机构以公司拨付的经营资金为限对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1题:

    下列有关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 B、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C、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
    • D、中国公司可以设立在国内,也可以设立在国外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判断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C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

    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公司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德胜是凯旋的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
    B项,《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责任。而德胜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项,决策失误不是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D项,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公司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公司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但公司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 第24题:

    单选题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B

    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其独立承担

    C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D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C项,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D项,第四条规定,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