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

题目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是相对应的,是从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上进行的分类。即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物之债。所谓的种类物是指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物进行替代的物。本题中,甲与乙成立的合同之债的标的物为甲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一辆,二者都属于特定之物而非种类之物,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选项B考查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它与简单之债相对应,特点在于债成立时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类型的给付,但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为其中一种给付。本题中,甲与乙成立的合同之债,在成立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给付,甲乙约定属于选择之债无疑,选项B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人一方是多数还是债务人一方是多数,可将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了债务时,其他连带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消灭;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拒绝超过在债务人内部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是单数,所以不属于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劳务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相对应,它是以给付内容不同进行的分类。财物之债是以给付一定的财物为内容,而劳务之债是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成立的合同之债中,甲提供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均属于财物而非劳务,据此,选项D错误。
更多“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两年内考上我们母校的博士生,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二手房或者一辆比亚迪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如愿考取。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甲有选择权,选择赠送二手房还是比亚迪
    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
    C:乙有选择权
    D:甲、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答案:A
    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

  • 第2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意思表示的是(  )。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E.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将赠与你一台电脑

    答案:B,C,D,E
    解析: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自己意欲实现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的行为。意思表示所表现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效果意思,即产生、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A项未表达私法上的效果意思,是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

  • 第3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私人“宝马”牌轿车卖给乙,则该买卖合同自(  )生效。
    A.乙在占有该汽车时
    B.甲、乙在办理完汽车登记过户手续之时
    C.甲将汽车交付给乙时
    D.甲、乙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


    答案:D
    解析:
    【精解】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故D项正确。虽然汽车属于动产,但须办理登记(而不是交付或者占有)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但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 第4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解析: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本题中一套住房或者是一辆宝马轿车都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标的物,故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本题中甲乙间债之标的由乙选择确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甲乙间债之关系并非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劳务之债属于债的一种,是以劳务人提供的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债之关系的标的为物,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

  • 第5题:

    下列情形构成意思表示的有( )。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遗嘱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

    答案:B,C
    解析:
    选项AD没有效果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