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

题目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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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正确答案:B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是相对应的,是从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上进行的分类。即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物之债。所谓的种类物是指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物进行替代的物。本题中,甲与乙成立的合同之债的标的物为甲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一辆,二者都属于特定之物而非种类之物,据此,选项A错误。
    其次,选项B考查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它与简单之债相对应,特点在于债成立时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类型的给付,但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为其中一种给付。本题中,甲与乙成立的合同之债,在成立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给付,甲乙约定属于选择之债无疑,选项B正确。
    再次,选项C考查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人一方是多数还是债务人一方是多数,可将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了债务时,其他连带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消灭;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拒绝超过在债务人内部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是单数,所以不属于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劳务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相对应,它是以给付内容不同进行的分类。财物之债是以给付一定的财物为内容,而劳务之债是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成立的合同之债中,甲提供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均属于财物而非劳务,据此,选项D错误。

  • 第2题: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

    A.甲对乙说,如果我的房子卖给丙,就租给你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父母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甲对乙说,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正确答案:B

  • 第3题: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下列哪一项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结婚需要布置新房时,就终止 合同。
    B.甲对乙说:“如果我儿子考上名牌大学,我一定请你吃饭。”
    C.甲与乙签订夏粮买卖合同,约定11月中旬生效。
    D.甲与乙约定:如果甲晚上帮乙一起去打乙的仇人,乙就付给甲1000元钱。

    答案:A
    解析:
    根据定义可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1)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 条件;(2)民事法律行为。A项符合定义;B、D项不符合(2);C项不符合(1)。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4题:

    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乙照顾甲,甲死后将名下的200万元与宝马车一辆交于乙。随后,甲将乙诉至A区法院,认为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尽到照顾自己的责任,要求解除合同。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照顾义务,并且提出反诉,要求甲交付双方口头约定的其位于B区的房产一套。随后,甲申请撤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起诉乙,是变更之诉
    B.乙提出的反诉,是确认之诉
    C.看到乙提出反诉后,甲提出撤诉,法院准许
    D.法院对于乙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诉的种类与反诉的内容。A项表述正确,要求解除合同为变更之诉;B项表述错误,要求交付房屋为给付之诉,包括给付物品,或要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民诉解释》第233条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本案由于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甲可以提出撤诉申请,C当选。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D当选。

  • 第5题:

    下列情形,属于成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BD项属于道德、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法律所调整。

  • 第6题:

    下列能够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均受民法调整,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则由道德、习惯等调整。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A项虽然与合同有关但是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两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属于不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 第7题:

    下列情形构成意思表示的有( )。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遗嘱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

    答案:B,C
    解析:
    选项AD没有效果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

  • 第8题:

    M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其法定代表人甲向好友乙借款100万元,甲把自己的宝马汽车抵押给乙,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按时还钱,甲的宝马汽车归乙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抵押未登记,乙的抵押权未生效
    B.甲.乙的约定无效
    C.甲.乙的约定经登记才有效
    D.甲应把自己的汽车交付给乙,抵押权才生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担保物权。以汽车抵押的,当事人达成抵押协议,协议生效则抵押权设立,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选项A错误。甲、乙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所以选项C错误。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所以甲无需把汽车交付给乙。所以选项D错误。

  • 第9题:

    下列各段议论是否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要求?为什么?甲说:“我明年一定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不对。”甲说:“你竟然认为我明年不可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也不对。”甲说:“你的话不合逻辑。”乙说:“你的话才不合逻辑呢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究竟谁自勺话不合逻辑?


    正确答案: 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甲的话不合逻辑,乙的话是合乎逻辑。甲的第一句话是一个必然肯定判断,活说得太绝对,不恰当。因此乙指出“你这话不对。,’这是对甲的必然肯定判断的否定,即:“并非你明年——‘定能考上研究生。”它等值于“你明年可能考不—上研究生。”甲6勺第二句.话理解为“,明年不可能考上大学”这等值寸:“明年一定考不上大学“从而歪曲了乙的话,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同一律,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因此乙又指出“这话也不对。”对甲的第二句话又给予否定,由于甲的两句话一为必然肯定判断厂—为必然否定判断,二者为反对-关系,不能同真,甲同时给予肯定,所以,r¨又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误,但两者都可以同假,乙都给予否定,是正确的,并不违反排中律。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
    A

    甲对乙说,如果通过考试,就请乙喝酒。后甲通过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

    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

    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

    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要求甲交付宝马车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属于种类之债

    B

    属于选择之债

    C

    属于连带之债

    D

    属于劳务之债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后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达成协议。题中,债的标的是甲的住房或宝马轿车,不是种类之债。
    B项,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后者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题中,债的标的有住房和宝马轿车两项,甲可择一履行,为选择之债
    C项,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后者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D项,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后者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亦即债之给付标的为劳务。题中,债的给付标的是住房或汽车,为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6年真题]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般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A项,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甲与乙只是约定对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未明确将来要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甲乙的约定不属于预约
    B项,根据民法基础理论,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而且,婚约在我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C项,根据生活常识,适量饮酒对身体并无伤害,但大量饮酒极有可能对饮酒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甲“极力劝酒”,应认定他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项,乙只是邀请甲去游泳,对甲游泳过程中抽筋溺水身亡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甲乙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 第13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上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和欺诈、胁迫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虽然记者乙的行为既有欺诈的成分,又有胁迫的成分,但具体属于欺诈还是胁迫,要看受害人基于何种心理签订的该合同。本题中,可以判断甲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与记者乙签订该合同,故记者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 第15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A:甲对乙说,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请乙喝酒。后甲通过司法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
    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本题选择A、B、D三个选项。

  • 第16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两年内考上我们母校的博士生,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二手房或者一辆比亚迪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如愿考取。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甲有选择权,选择赠送二手房还是比亚迪
    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
    C:乙有选择权
    D:甲、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答案:A
    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

  • 第17题:

    (2014年)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
    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
    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
    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

    答案:D
    解析:
    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选项ABC中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选项D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

  • 第18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意思表示的是(  )。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E.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将赠与你一台电脑

    答案:B,C,D,E
    解析: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自己意欲实现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的行为。意思表示所表现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效果意思,即产生、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A项未表达私法上的效果意思,是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

  • 第19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行付款,乙验收完毕后即行交货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A,C
    解析:
    【精解】A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C项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故选A项和C项。不能选B项,因为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不能附条件。不能选D项,因为邀请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且从刑法角度上讲,乙对甲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保护义务。

  • 第20题:

    王某对李某说:如果你在今年考上北京大学,我愿将自己苹果手机或者索尼相机相赠。李某同意。李某当年考取北京大学。关于王某和李某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 B、属于选择之债
    • C、属于连带之债
    • D、属于劳务之债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A

    属于种类之债

    B

    属于选择之债

    C

    属于连带之债

    D

    属于劳务之债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B项,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C项,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D项,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亦即债之给付标的为劳务。

  • 第22题:

    问答题
    下列各段议论是否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要求?为什么?甲说:“我明年一定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不对。”甲说:“你竟然认为我明年不可能考上研究生?”乙说:“你这话也不对。”甲说:“你的话不合逻辑。”乙说:“你的话才不合逻辑呢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究竟谁自勺话不合逻辑?

    正确答案: 在甲、乙两人的对话中,甲的话不合逻辑,乙的话是合乎逻辑。甲的第一句话是一个必然肯定判断,活说得太绝对,不恰当。因此乙指出“你这话不对。,’这是对甲的必然肯定判断的否定,即:“并非你明年——‘定能考上研究生。”它等值于“你明年可能考不—上研究生。”甲6勺第二句.话理解为“,明年不可能考上大学”这等值寸:“明年一定考不上大学“从而歪曲了乙的话,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同一律,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因此乙又指出“这话也不对。”对甲的第二句话又给予否定,由于甲的两句话一为必然肯定判断厂—为必然否定判断,二者为反对-关系,不能同真,甲同时给予肯定,所以,r¨又违反了逻辑思维规律的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误,但两者都可以同假,乙都给予否定,是正确的,并不违反排中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对李某说:如果你在今年考上北京大学,我愿将自己苹果手机或者索尼相机相赠。李某同意。李某当年考取北京大学。关于王某和李某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属于种类之债

    B

    属于选择之债

    C

    属于连带之债

    D

    属于劳务之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