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入(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题目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入(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票据抗辩权的行使
【详解】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各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而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所谓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辨事由;所谓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或票据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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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 第2题: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B,C,D
    解析:
    A项与票据法原理无关,首先排除。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其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马某因熊某拒绝说明借款目的而拒绝付款,违反了上述原则,B项正确。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依支票受领付款的票据权利,C项正确。支票限于见票即付,D项正确。

  • 第3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银行的行为是否正确?


    C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抗辩权的行使。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各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而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所谓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所谓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或票据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来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 第4题:

    某人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该人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进行抗辩。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 第5题: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CEO王某为支付向李某采购货物的购货款,签发了一张没有记载金额、收款人为李某、提示付款期限为3天、付款人为自己开户银行P银行的支票,并于当日将该票据交付给了李某。李某在票据金额上记载了金额100万元,并于7月15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王某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出示了拒绝付款通知书。
    王某签发的支票没有记载金额,对效力产生的影响是( )。

    A.李某未取得票据权利
    B.李某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C.李某记载票据金额无效
    D.李某记载票据金额同王某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B,D
    解析:
    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经出票人王某授权,李某记载票据金额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