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

题目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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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即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 第2题:

    对林某、陈某与黄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 )。A.赔偿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驳回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B.立即停止废水排放C.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和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D.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驳回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BC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题材料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丙公司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两项。

  • 第3题:

    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第4题:

    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相互独立,即使本诉撤诉,也不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提起的诉讼。

  • 第5题:

    女艺人林某发现甲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某某”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某某: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等十余篇图文。同时,甲公司以林某姓名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某为第一人称的方式对甲公司及“林某某”品牌产品进行关联宣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林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
    B、林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C、甲公司侵犯了林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D、甲公司侵犯了林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正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赔礼道歉。”本案中,林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
    B项正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本案中,林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C项错误,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题干中“十余篇图文”等可得出甲公司侵犯了女艺人林某的肖像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并未降低女艺人的社会评价,未侵犯女艺人林某的名誉权。
    D项正确,从题干中的“以林某姓名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某为第一人称的方式”等可得知甲公司存在假冒女艺人的行为,侵犯了女艺人林某的姓名权。由C选项的解析可知,甲公司侵犯了林某的肖像权。

  • 第6题:


    乙某诉张某、大调查杂志社名誉侵权案


    自由作家张某创作的纪实小说《演艺圈的背后》,于201 3年9月在《大调查》杂志发表。该小说以明星甲某为原型,描述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爱恨情仇。乙某认为小说将甲某作为励志新青年描述,将自己作为“恶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2014年3月10日,乙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提交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乙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法院变更其子乙小某为原告,其后又准许乙小某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20万元。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大调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张某在判决送达时向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上诉。杂志社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上诉状。乙小某认为赔偿额过低,亦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张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张某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法院主动追加杂志社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若张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某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张某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3.若乙某在6月10日又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二审法院对于乙小某的上诉状应如何处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5.若乙小某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


    6.试分析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






    答案:
    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乙某仅仅起诉张某,张某与杂志社并非必要共同被告。


    2.张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机关名称及其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法院应当责令乙某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乙小某和杂志社为上诉人,张某为被上诉人。


    5.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张某负担。法院可以对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二审程序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应当询问当事人,而非是直接书面审。


    (2)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发回重审。


    (3)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书而非判决书。




    本题须重点关注逾期举证的效力问题。 2002年《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采用英美模式——刚性证据失权制度,即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外,法院审理时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此种方式既不符合实体公正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因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借鉴德日模式,确立的是柔性证据失权,在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或者与案件查明有重要作用时,法官可采纳逾期证据。同时基于程序推进义务,对于逾期举证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法官可予以训诫、罚款。考生对于现行的逾期举证制度应适当深入了解,其在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具有极高的考查性。




  • 第7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其对林某的到期借款债权,因此,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 第8题:

    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9题:

    甲将20万元借给乙,乙到期未还;乙将25万元借给丙,丙到期也未还。如果甲欲起诉实现自己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B、甲可以丙为被告起诉,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甲可以乙与丙为共同被告起诉
    • D、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 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 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本案中,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 A、非法监禁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 B、非法监禁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 C、拐卖郑某的行为,林甲和林乙构成共同犯罪
    • D、林乙逃走的行为,林乙和包某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 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 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包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A、包庇罪
    • B、窝藏罪
    • C、徇私枉法罪
    •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问答题
    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林甲和林乙系亲兄弟,两家因在林甲家原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等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长期不和。某日,林甲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在其门口不提名地谩骂,林乙认为是骂自己的。随后,林乙将其大儿子林丙、二儿子林丁等人召集到家中,提出准备与林甲家打架,并具体安排如何打架骂人,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后林乙到林甲家南侧的土路上谩骂,两家发生吵骂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林丙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朝林甲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捅刺5刀,将其捅倒在地,又见林丁等人与林甲的女婿在林甲家东侧的河沟内厮打,遂持匕首过去朝其胸部、背部捅刺3刀,后被村民拉开。林甲被捅刺后当场死亡,其女婿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林丙作案后潜逃。结合上述材料,依据刑罚理论,试论述现行刑法如何认定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对超出共同预谋犯罪故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1.观点正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1000字。


    正确答案:


  • 第14题:

    三、(本题18分)

    案情: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
    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 第15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111条,《民诉意见》第151条。

  • 第16题:

    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 第17题:


    案情: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
    解析:


    1.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2.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不应当追加被告,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林乙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林甲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4.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是不正确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5.二审应将林乙、老方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欠妥,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6.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罚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 第18题:

    案情:
    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
    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
    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答案:
    解析:
    1.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5.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

  • 第19题:

    甲、乙二人签订一购销合同,其中约定由丙作为乙的保证人,除此再未就保证作任何约定。后甲与乙发生纠纷,甲将丙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予以受理,将丙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 B、驳回起诉,要求原告将被告更换为乙后,再重新起诉
    • C、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D、予以受理,将被告直接变更为乙后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

    •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 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 C、裁定诉讼终结
    • 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 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 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关于郑某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郑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 B、林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C、林乙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D、林乙因此而需加重处罚

    正确答案:A,C,D

  • 第22题:

    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 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 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林乙构成下列这四个罪中的哪些罪?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 B、非法拘禁罪
    • C、儿童罪
    • D、拐卖妇女罪

    正确答案:B,C,D

  • 第23题: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本案中各个诉之间的是何种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吞并、抵消本诉的独立的请求。反诉要求:①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②提出的请求是独立的且与本诉有关联,③提起反诉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反诉是否成立的认定,关系到能否公正、经济地解决民事冲突。本案中两个诉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乙请求的事实基础都是以甲在《彳亍》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乙肆意诋毁,损害乙的名誉。甲反诉乙投递不实信函,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所列请求的事实基础是乙四处反映不实情况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这一事实恰恰是在本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发生的,也就是说,被告反诉与本诉具有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关联性,从而符合反诉构成的实质性要件。本案这种牵连性十分典型。故,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

  • 第24题:

    单选题
    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 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 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包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

    包庇罪

    B

    窝藏罪

    C

    徇私枉法罪

    D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同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并不要求是特殊主体,而本罪要求是特殊主体。
    此外,这两个罪的客观方面也不相同。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徇私枉法罪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本罪与之有较大不同。因此,根据本案的情况,包某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本题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