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 甲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李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10 万元,李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B.乙县交通局向中太百货公司购买了100 套办公用品,但拒交货款C.方某与韩某两人互殴,在丙县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就医疗费用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韩某拒不履行协议,方某欲以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D.丁县税务局作出对欠缴税款的林某罚款1000 元的处罚之后,林某来访提出申诉,税务局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林某申诉请求的决定,林某对驳回申诉请求的决定不服的

题目

以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 甲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李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10 万元,李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B.乙县交通局向中太百货公司购买了100 套办公用品,但拒交货款

C.方某与韩某两人互殴,在丙县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就医疗费用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韩某拒不履行协议,方某欲以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D.丁县税务局作出对欠缴税款的林某罚款1000 元的处罚之后,林某来访提出申诉,税务局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林某申诉请求的决定,林某对驳回申诉请求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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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答案】BCD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A选项中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刑事裁判权,故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非刑事司法行为,其属于行政处罚.因此A选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选项属于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 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囡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选项C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方某可以对韩某提起民事诉讼。D选项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l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关考点梳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掌握《行政诉讼法》11.12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更多“以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 甲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李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决定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C.当事人因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查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D.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C、D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2题:

    某县公安局未经核实即以李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事后发现李某并无诈骗的犯罪事实,故撤销刑事拘留,释放李某。据此,李某要求县公安局予以赔偿。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李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县公安局的决定。在此情形下,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本案中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
    B:李某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李某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赔偿委员会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该赔偿案件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的县公安局是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其上级机关是市公安局,县政府并没有刑事司法权,在此情况下并不是县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所以不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选项A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市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正确。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可知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上诉,故选项C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既然是书面审查,自然无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故D项错误。

  • 第3题:

    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C.当事人因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查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D.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答案:A
    解析:
    (1)选项A: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选项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选项C: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选项D: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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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下列案件,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李某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

    B.李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房屋征收部门以李某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D.郭某不服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可知,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因为行政行为已经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起诉的,诉的是原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若在诉讼期间,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浪费司法资源。A项错误,当选。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B、D两项正确,不当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则上是“民告官”,没有“官告民”,原告应当是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选项房屋征收部门起诉李某不履行行政协议,不符合我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C项错误,当选。

  • 第5题: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A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ll条第l款第1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