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 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B.扣押现金10万元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D.留置盘问48小时

题目

2001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 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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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2012年5月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某县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次年1月,某县公安局以甲开设赌场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某县公安局一直未对甲开设赌场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A,D
    解析:
    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


    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

  • 第2题:

    退伍军人蔡某多次到省城上访,以求解决本村土地被征收但未获任何补偿的问题。某县公安局认定蔡某冒充军人骗钱骗色,以其构成招摇撞骗为由对其继续盘问达10日。接着又以蔡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将蔡某刑事拘留。在蔡某乡亲多方活动下,某市公安局认定某县公安局违法,责令某县公安局放人。蔡某被拘留25日后终于被释放,向某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某县公安局拒绝赔偿。于是蔡某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如何处理?()

    A: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
    B: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
    C:为方便蔡某,提高司法效率,可由蔡某任意选择的程序立案受理
    D:对继续盘问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按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受理;对刑事拘留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告知蔡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答案:D
    解析:
    《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继续盘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故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造成的损害,应给予刑事赔偿,故应当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故不能笼统地适用行政赔偿程序或刑事赔偿程序,A、B项均错误;也不能由请求人任意选择,故C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经复议程序后才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故D项“对刑事拘留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告知蔡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应选D项。

  • 第3题:

    4、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正确

  • 第4题: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甲上诉,市中级法院以甲不满16周岁为由改判,并释放甲。甲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被刑事拘留,国家不予赔偿
    B:甲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
    C:甲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
    D:甲被拘留,由县公安局负责赔偿

    答案:A,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即刑事拘留和逮捕),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以甲不满16周岁为由改判的,即是以甲不负刑事责任为由改判的,故A、B项均应选。既然逮捕、拘留不需要赔偿,自然无人负责赔偿,故C、D项错误。

  • 第5题: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A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ll条第l款第1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