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甲某晚上务工回家见其妻与乙在争吵,甲二话不说,冲上前去扬起随身带的扁担打向乙,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落在其妻身上,导致其妻重伤。根据刑法法定符合说理论,某甲的行为( )A.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对其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数罪并罚D.对其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

题目

农民工甲某晚上务工回家见其妻与乙在争吵,甲二话不说,冲上前去扬起随身带的扁担打向乙,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落在其妻身上,导致其妻重伤。根据刑法法定符合说理论,某甲的行为( )

A.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对其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数罪并罚

D.对其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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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解析: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详解】在A选项中,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甲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行为本身有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乙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在C选项中,《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丙胁迫丁使其提供保证,丁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在D选项中,乙作为受益人故意隐瞒甲患癌症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陷阱】本题有两个陷阱:A选项设置了动机错误的陷阱,意思表示人动机错误并不构成误解,只有对行为本身认识错误才构成误解;C选项设置了胁迫主体的陷阱,不仅行为当事人胁迫构成撤销的事由,行为当事人之外的主体胁迫亦构成撤销事由。

  • 第2题:

    赵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赵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赵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赵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赵某,赵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赵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赵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区别。A选项中,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已经将乙打晕,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赵某用砖头砸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B选项中甲将乙打晕是在乙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制止其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第3题:

    关于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住在一个刚开发好的小区,楼下的道路平时很少有人来往。一日,甲觉得楼下也没人,随手将垃圾抛下,造成乙颅骨破裂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B.张某的仇人李某为了报复在张某的饭中下了足以致死的剧毒,张某吃后尚未毒发时被另一个仇人刘某驾车撞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开枪打乙,乙受轻伤,乙回家途中采了路边草药止血,结果中毒而死。甲对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扔了一枚手榴弹,乙立刻将其踢开,手榴弹落在丙的身边将丙炸死。甲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C
    解析:
    司法考试当中因果关系的题目有相当一部分可以从介入因素的判断得以解决,主要是考察其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如果是异常的则可以阻断因果关系,如果是正常的则可以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而异常与否更多的是要依靠常识和经验,命题人也不会将争议较大的情况反映到试题中来。 A.虽然楼下道路平时很少有人,但毕竟是正常通行的道路,作为成年人应当也完全可以知道高空抛物的危险性,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张某的死亡是直接由撞车引起的,而并非毒药,撞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投毒与死亡的联系,李某只应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与死亡结果没有关系。 C.甲原本只造成了乙轻伤的结果,其死亡结果是自己的不当行为所致,甲只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D.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介入了乙的行为这一因素,但将手榴弹踢开这一行为并非异常,而是正常人都会实施的行为,所以甲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 第4题:

    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拿起一木板凳递与其夫,乙持木板凳与甲相抗,不料板 凳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与其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 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1)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2)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3)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但将木板凳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只是木板発上有钉子,打中甲的要害致甲死亡的情节是乙与其妻始料未及的,但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第5题:

    下列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是:()

    A:甲威胁乙购买其公司的产品,情节严重
    B:甲强迫乙接受其按摩服务
    C:甲威胁乙必须退出某投标活动,情节严重
    D:甲见某股票行情见涨,威胁乙向其出售持有的该股票,情节严重

    答案:B
    解析:
    【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因此ACD选项情形构成强迫交易罪,B选项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不构成该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