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题目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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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和伊朗国籍,甲在英国和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驻加拿大,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甲在加拿大有经常居所。甲在中国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制度,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甲的国籍国法?()

    A.加拿大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伊朗法


    参考答案:A

  • 第2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盐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可见。在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即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当事人国籍国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予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一个加以适用。这一规定实际改变了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的规定。由于本题中并未给出相关的信息,无法依据新法判断出答案。
    2009年本题考查时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原公布答案为B。

  • 第3题:

    甲出生在美国,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美国人,父母定居在美国,甲在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甲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

    A.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 不具有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D
    美国在国籍的获得上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即某甲在美国出生时就取得了美国国籍。《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故参考答案D项。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住所的说法,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A、自然人张某在中国、法国和加拿大均有住所,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住所
    B、甲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但主要控股股东为中国公司,则甲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C、某美国全球500强公司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照美国法确定
    D、甲公司没有营业所,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拟以甲公司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 第5题:

    共用题干
    2005年1月一对夫妇甲和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甲和乙均为中国公民,住所在日本,其子丙现年10岁,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甲和乙的财产中动产位于中国,不动产分别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请回答下列问题。

    现其亲友因监护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某法院,该监护的设立应适用的法律为、()
    A、中国法
    B、美国法
    C、日本法
    D、重叠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

    答案:B
    解析: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美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故应适用美国法,即B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均为财产所在地国,日本为其住所地国,四地法律均可能适用。A、B、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中补充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甲和乙的生前住所在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处理动产的继承问题,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和加拿大法。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 第6题:

    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案件中,涉及案中当事人马尔本国法的适用问题,马尔具有法国国籍,还具有加拿大国籍,马尔的住所在加拿大,他在美国及加拿大都有销售电脑的生意。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的法律为马尔的本国法?

    • A、中国法
    • B、加拿大法
    • C、美国法
    • D、法国法

    正确答案:B

  • 第7题:

    某中国公民在美国有住所,死于加拿大,其死时在英国遗产有别墅一幢,对幢这别墅的继承应适用()

    • A、美国法
    • B、中国法
    • C、英国法
    • D、加拿大法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

    • A、美国法
    • B、俄罗斯国法
    • C、中国法
    • D、依据甲的选择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自1990年起甲与家人常住英国。2010年1月1日起,甲受雇于意大利公司,并被劳务派遣到中国北京工作。2010年6月,甲与中国公民邓小迪女士结婚并定居河北,每日开车到北京工作。2013年6月,甲到意大利就医,2013年12月甲又到北京工作,与中国乙公司就位于北京的不动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该案件不是涉外民事关系

    B

    2013年1月,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

    C

    2013年6月,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意大利

    D

    2013年12月,甲的经常居所地是北京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③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④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⑤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甲具有美国国籍,该案件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BCD三项,该解释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本题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河北;2013年6月,甲前往意大利就医,意大利也不能成为其经常居住地;2013年12月,甲被劳务派遣到北京工作,故北京不是其经常居住地。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

    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

    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

    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

    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托尼同时具有甲国和乙国国籍,其在甲国有住所。托尼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丙国和乙国,因此在丙国和乙国都有惯常居所。后因其在丙国的纠纷在我国涉诉。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托尼的本国法?
    A

    以托尼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

    以托尼有惯常居所的乙国为其本国法

    C

    以托尼有惯常居所的丙国为其本国法

    D

    以与托尼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托尼是双重国籍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
    A

    美国法

    B

    俄罗斯国法

    C

    中国法

    D

    依据甲的选择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第13题:

    某中国公民在美国有住所,死于加拿大,其死时在英国遗产有别墅一幢,对幢这别墅的继承应适用()

    A.美国法

    B.中国法

    C.英国法

    D.加拿大法


    参考答案:C

  • 第14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园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C
    [考点]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即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在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C项正确。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但该法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 第15题:

    甲某是已取得英国国籍且在伦敦有住所的华人。2005年6月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北京,未留有遗嘱。甲在北京遗有一栋别墅和43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伦敦留下一栋住所、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伦敦没有亲属,其在北京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中国法院依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

    A.在伦敦的一栋住房、两家商店适用英国法,在中国的动产及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B.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英国法律

    C.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中国法

    D.动产适用英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正确答案:D

    【考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甲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为伦敦,因此,动产的继承应适用英国的法律,在英国与中国的房产则应适用各自在的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第16题:

    共用题干
    2005年1月一对夫妇甲和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甲和乙均为中国公民,住所在日本,其子丙现年10岁,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甲和乙的财产中动产位于中国,不动产分别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该交通事故中甲死亡,乙未死亡,乙对其未成年儿子丙的抚养关系可以适用的法律是、()
    A、中国法
    B、美国法
    C、日本法
    D、加拿大法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美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故应适用美国法,即B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均为财产所在地国,日本为其住所地国,四地法律均可能适用。A、B、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中补充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甲和乙的生前住所在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处理动产的继承问题,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和加拿大法。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 第17题:

    共用题干
    2005年1月一对夫妇甲和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甲和乙均为中国公民,住所在日本,其子丙现年10岁,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甲和乙的财产中动产位于中国,不动产分别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和乙生前未留有遗嘱,根据我国法律,对于甲和乙财产的处理应该适用的法律是、()
    A、统一适用中国法
    B、统一适用美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和加拿大法
    D、动产适用日本法,不动产适用美国和加拿大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美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故应适用美国法,即B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扶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均为财产所在地国,日本为其住所地国,四地法律均可能适用。A、B、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中补充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甲和乙的生前住所在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处理动产的继承问题,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和加拿大法。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 第18题:

    托尼同时具有甲国和乙国国籍,其在甲国有住所。托尼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丙国和乙国,因此在丙国和乙国都有惯常居所。后因其在丙国的纠纷在我国涉诉。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托尼的本国法?

    • A、以托尼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 B、以托尼有惯常居所的乙国为其本国法
    • C、以托尼有惯常居所的丙国为其本国法
    • D、以与托尼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A,D

  • 第19题:

    英国籍女士A20世纪50年代来到中国与中国公民王甲结婚。王甲1976年去世。1992年初,A写信给在意大利的养子王乙,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直到1992年底,王乙未予答复。A遂向中国法院起诉。经查,王乙已经加入意大利国籍,在瑞士有住所和财产。本案可以适用哪国的法律?

    • A、英国法律
    • B、意大利法律
    • C、瑞士法律
    • D、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A,B,C,D

  • 第20题:

    英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在加拿大都有住所,两人在中国旅游时不幸在北京发生汽车相撞事故,甲对乙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案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 )。

    • A、英国法
    • B、美国法
    • C、中国法
    • D、加拿大法

    正确答案:C,D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因罗伯逊的住所不能确定,应以其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

    因罗伯逊的家人主要居住于乙国,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

    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罗伯逊在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

    应以罗伯逊在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本题中,罗伯逊在丙国的住所虽然只是小住,但由于本题涉及的是在丙国的纠纷,因此,应以罗伯逊在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第22题:

    单选题
    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
    A

    A国法

    B

    B国法

    C

    C国法

    D

    D国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下列有关住所的说法,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
    A

    自然人张某在中国、法国和加拿大均有住所,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住所

    B

    甲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但主要控股股东为中国公司,则甲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C

    某美国全球500强公司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照美国法确定

    D

    甲公司没有营业所,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拟以甲公司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B项,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以登记注册地来确定外国公司的国籍的。因此,甲公司不是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不属于中国公司。
    C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甲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美国,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的规定。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 第24题:

    单选题
    中国公民甲的韩国籍养父乙在访美期间因病突然去世。乙的住所在英国。乙留下的遗产包括:在日本的一处别墅,在加拿大的一部分动产。一名英国男子丙自称是乙的私生子,要求继承乙的遗产,遂与甲某产生纠纷。甲某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关于乙的遗产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动产适用英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日本法

    B

    动产适用加拿大法,不动产适用英国法

    C

    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日本法

    D

    动产适用韩国法,不动产适用英国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