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题目

第 40 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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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请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查看材料

    A.甲歌舞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B.甲歌舞厅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者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予以赔偿
    C.甲歌舞厅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乙区公安分局只负责赔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D.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项的说法正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未明示两个机关的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失,故B项的说法错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项的说法错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D项的说法错误。

  • 第2题: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查看材料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和旅游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 第3题:

    2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李某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李某以此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经查明,李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行政拘留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同时责令乙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C.乙区公安分局在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可以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D.李某对乙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 第4题: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经乙区人民政府批准以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名义作出,甲歌舞厅不服申请复议,谁应为复议机关?( )查看材料

    A.区人民政府
    B.甲市人民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文化和旅游局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5条。

  • 第5题:

    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中,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以乐凯歌舞厅违法经营为由,共同作出罚款l万元的处罚决定。乐凯歌舞厅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
    B: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法院只能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D:若两局的处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则被告应是区政府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该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应为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则法院应当先通知乐凯歌舞厅追加文化局为被告,而不是直接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的,则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乐凯歌舞厅”为原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行政处罚案件,且为经批准案件,对外决定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故被告仍是两局,而非D项所称批准机关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