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李某的母亲于2006年5月13 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于6月1日决定再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问该案再审的审结之日是哪一天( )
A.8月1日
B.9月13日
C.12月1日
D.11月13日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东方大酒店诉李某返还借款案
李某系东方大酒店的治安科科长。2012年7月5日,在东方大酒店就餐的6名顾客酒后发生斗殴,李某上前劝阻,被其中一名顾客刘某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共计1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对东方大酒店的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大酒店赔偿,法院判处东方大酒店赔偿李某医疗费1万元。后李某与东方大酒店的经理产生矛盾,东方大酒店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住院期间向酒店所借款项1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酒店会计的证言、载有“李某医疗费1万元”的单据等证据。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返还东方大酒店1万元。李某对该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用通知驳回了其申请。后李某又向某区检察院申诉,请求对该案提出抗诉。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1 3年2月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抗诉,某区人民法院于201 3年4月3日作出了再审裁定。某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时,未通知检察院出庭,原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该案比较熟悉,遂由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问题】
试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再审申请处理程序的错误:(1)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审查,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
(2)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应用裁定方式,而不是用通知方式。
2.检察院抗诉程序的错误:(1)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时,可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应当直接向区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抗诉书。
3.法院再审审理程序错误:(1)某区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而本案中区人民法院在两个月后即201 3年4月3日才作出再审裁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2)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法庭审理。
(3)对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原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审理。
(4)对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合议庭应该开庭审理,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维持原判应该用判决,而不应该用裁定。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作出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扩大监督范围。第一,在被监督程序方面,从审判程序扩大至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二,在被监督对象方面,从判决、裁定扩大至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2.充实监督方式。增加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完善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的条件。设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前置条件:(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决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2004年,尹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尹某的女儿不服,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代其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为事实不清,应该重新认定,遂由院长作出再审的裁定。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第8题:
李某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某.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李某反悔.在此情况下,李某有权采取的做法是()。
第9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第10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第11题:
第12题:
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10个月
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 1 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 1 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1 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1 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 7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试分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由此可以推定,辩护人是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应将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3.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日。本案从5月6日法院受理开始,经过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和20日审限,在7月1 1日审理期限届满,因此审判员在7月1 2日才作出无罪判决超出了审限。
4.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5.马某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即马某应在接到判决书的1 0日内提起上诉。马某的上诉已过法定期限。
6.二审人民法院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法理分析】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题目中,县医院是否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一事并不明确,因此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做法存疑。
2.我国刑事诉讼法既采取以法定刑划分的方式,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依据《刑法》第1 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作无罪辩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3.《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 1 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 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由此,本案在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结果上可以看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 5条的规定,审限应为20日。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 1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在7月1 2日宣判超过了审限。从《刑事诉讼法》第1 7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比较符合审判实践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因为简易程序的特点以及这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在20日以内完全能够审结。这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条的规定十分简单,但却很容易出错。因为一般来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其作出判决后也并非立即生效,尚有一定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但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之后应当立即释放。应注意的是,本法第24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与本条规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和检察机关上诉、抗诉的提起。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1 2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 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
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 1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 1 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上诉期限至7月22日已届满,于7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考生应注意在上诉期限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某于24日提起上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刑事诉讼的上诉期比民事诉讼的上诉期短5天。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同于民事诉讼。
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本条规定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审查的范围。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盘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客观上,全面审查比部分审查更能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更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利于保证二审裁判的正确性,从而完成二审监督、把关、纠错、救济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 1 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可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同样适用全案审查原则。这也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依托,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联系,只有实行全案审查才能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性。需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生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17题: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3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情重大,于是请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李某是本市市长近亲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汇报并请示。市政法委书记作出指示,对李某应从轻判处。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4月5日,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宣告当日王某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李某服判没有上诉。3日后,王某因患病行动不便,不愿再进行一次法庭审理,又撤回了上诉。在亲友的劝说下,王某于4月17日再次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因患病死亡,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仍应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王某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判决。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量刑畸轻,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
【问题】
1.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否正确,为什么?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是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请说明理由。
3.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王某的上诉,请说明理由。
4.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王某患病死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此案,对王某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6.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1)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请示是不合法的。这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2)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不正确。这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因为本案涉及奸淫幼女的案情,属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不公开审理。
3.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王某在上诉期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应为其在4月9日的撤诉。其4月17日的上诉已过上诉期。
4.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是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此案,但对王某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若查清被告人无罪,应宣告其无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本案中,对于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而非维持原判。
6.二审法院改判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只有被告人王某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李某的刑期由7年改判为14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第18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19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第20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第21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22题:
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
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重新起诉
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