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李某的母亲于2006年5月13 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于6月1日决定再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问该案再审的审结之日是哪一天( )A.8月1日B.9月13日C.12月1日D.11月13日

题目

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李某的母亲于2006年5月13 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于6月1日决定再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问该案再审的审结之日是哪一天( )

A.8月1日

B.9月13日

C.12月1日

D.11月13日


相似考题

3.【案情】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2005 年3月去世前,曾于2005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8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8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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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如果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是()。
    A.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向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D.向江阳市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条可知C项正确。

  • 第2题:

    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 )

    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

  • 第3题:

    某县公民陈某,28岁,为该县某建筑公司工人。2000年4月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0年6月被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同年10月,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答案:B,D
    解析: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可见,该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应开庭审理,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可见,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

  • 第4题:


    东方大酒店诉李某返还借款案


    李某系东方大酒店的治安科科长。2012年7月5日,在东方大酒店就餐的6名顾客酒后发生斗殴,李某上前劝阻,被其中一名顾客刘某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共计1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对东方大酒店的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大酒店赔偿,法院判处东方大酒店赔偿李某医疗费1万元。后李某与东方大酒店的经理产生矛盾,东方大酒店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住院期间向酒店所借款项1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酒店会计的证言、载有“李某医疗费1万元”的单据等证据。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返还东方大酒店1万元。李某对该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用通知驳回了其申请。后李某又向某区检察院申诉,请求对该案提出抗诉。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1 3年2月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抗诉,某区人民法院于201 3年4月3日作出了再审裁定。某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时,未通知检察院出庭,原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该案比较熟悉,遂由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问题】


    试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答案:
    解析:

    1.对再审申请处理程序的错误:(1)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审查,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


    (2)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应用裁定方式,而不是用通知方式。


    2.检察院抗诉程序的错误:(1)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时,可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应当直接向区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抗诉书。


    3.法院再审审理程序错误:(1)某区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而本案中区人民法院在两个月后即201 3年4月3日才作出再审裁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2)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法庭审理。


    (3)对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原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审理。


    (4)对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合议庭应该开庭审理,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维持原判应该用判决,而不应该用裁定。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作出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扩大监督范围。第一,在被监督程序方面,从审判程序扩大至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二,在被监督对象方面,从判决、裁定扩大至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2.充实监督方式。增加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完善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的条件。设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前置条件:(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决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第5题:

    案情: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该法第289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对于公诉案件,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
    (2)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1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曰始,中间经过1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曰才得以释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第6题:

    李某因对税务师职业资格证被税务机关吊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再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B.李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C.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李某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李某可以另行起诉
    D.若李某对再审审理结果不服,不可以上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 第7题:

    2004年,尹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尹某的女儿不服,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代其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为事实不清,应该重新认定,遂由院长作出再审的裁定。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尹某的女儿不能代其提出申诉
    • B、院长不能决定再审
    • C、决定再审应采用决定书的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
    • D、对本案法院不应决定再审

    正确答案:B,C,D

  • 第8题:

    李某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某.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李某反悔.在此情况下,李某有权采取的做法是()。

    • A、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
    • B、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 C、重新起诉
    • D、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正确答案:D

  • 第9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10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某县公民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该县人民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半年后,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

    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

    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C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10个月

    D

    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不是“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第13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6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乙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再审,区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B:甲某与乙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10月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12年3月,甲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该案件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C: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后,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D:张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法院再审中发现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且不宜在再审程序中做出实体处理,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D
    解析:
    【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中不应当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B选项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B选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所以,D选项中,高院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程序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D选项正确,C项错误。

  • 第14题:

    李某和田某从父辈开始就是世交生意伙伴,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田某收到判决书后一直不服,6个月后发现了李某伪造合同的证据,遂到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B.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田某申请再审,需停止执行程序待审理终结后再酌情而定
    C.李某和田某均申请再审,李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田某向原审上一级法院提出,由于案情标的额较大,应由上一级法院受理
    D.如田某依旧不服再审裁判,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但只能向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民诉解释》第387、388条,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故D项错误。

  • 第15题:

    某县公民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该县人民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半年后,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査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10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 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


    答案:B
    解析: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C错误。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决定”不是“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D错误。本 题选B。

  • 第16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 1 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 1 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1 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1 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 7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试分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由此可以推定,辩护人是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应将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3.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日。本案从5月6日法院受理开始,经过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和20日审限,在7月1 1日审理期限届满,因此审判员在7月1 2日才作出无罪判决超出了审限。


    4.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5.马某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即马某应在接到判决书的1 0日内提起上诉。马某的上诉已过法定期限。


    6.二审人民法院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法理分析】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题目中,县医院是否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一事并不明确,因此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做法存疑。


    2.我国刑事诉讼法既采取以法定刑划分的方式,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依据《刑法》第1 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作无罪辩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3.《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 1 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 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由此,本案在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结果上可以看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 5条的规定,审限应为20日。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 1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在7月1 2日宣判超过了审限。从《刑事诉讼法》第1 7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比较符合审判实践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因为简易程序的特点以及这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在20日以内完全能够审结。这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条的规定十分简单,但却很容易出错。因为一般来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其作出判决后也并非立即生效,尚有一定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但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之后应当立即释放。应注意的是,本法第24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与本条规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和检察机关上诉、抗诉的提起。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1 2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 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


    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 1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 1 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上诉期限至7月22日已届满,于7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考生应注意在上诉期限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某于24日提起上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刑事诉讼的上诉期比民事诉讼的上诉期短5天。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同于民事诉讼。


    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本条规定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审查的范围。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盘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客观上,全面审查比部分审查更能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更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利于保证二审裁判的正确性,从而完成二审监督、把关、纠错、救济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 1 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可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同样适用全案审查原则。这也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依托,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联系,只有实行全案审查才能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性。需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生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 第17题: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


    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3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李某奸淫幼女、盗窃案情重大,于是请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李某是本市市长近亲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汇报并请示。市政法委书记作出指示,对李某应从轻判处。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4月5日,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宣告当日王某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李某服判没有上诉。3日后,王某因患病行动不便,不愿再进行一次法庭审理,又撤回了上诉。在亲友的劝说下,王某于4月17日再次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因患病死亡,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仍应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王某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判决。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量刑畸轻,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


    【问题】


    1.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否正确,为什么?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是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请说明理由。


    3.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王某的上诉,请说明理由。


    4.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王某患病死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此案,对王某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6.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4年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1)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向市政府请示是不合法的。这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2)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不正确。这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因为本案涉及奸淫幼女的案情,属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不公开审理。


    3.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告人是否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王某在上诉期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应为其在4月9日的撤诉。其4月17日的上诉已过上诉期。


    4.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是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此案,但对王某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若查清被告人无罪,应宣告其无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本案中,对于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而非维持原判。


    6.二审法院改判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只有被告人王某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李某的刑期由7年改判为14年,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 第18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法院没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

  • 第19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 第20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21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某.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李某反悔.在此情况下,李某有权采取的做法是()。
    A

    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

    B

    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C

    重新起诉

    D

    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