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拖欠潘某借款5万元,潘某多次催要借款而薛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薛某将潘某殴打致伤。公安分局遂以薛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薛某行政拘留10天。薛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薛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潘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偿还借款。在法院受理此案的过程中,潘某经医院诊断为肾挫伤,遂又以重伤害向法院提起控告,并请求法院裁判薛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经检察院批准对薛某采取了逮捕措施。根据上述情形

题目

薛某拖欠潘某借款5万元,潘某多次催要借款而薛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薛某将潘某殴打致伤。公安分局遂以薛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薛某行政拘留10天。薛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薛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潘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偿还借款。在法院受理此案的过程中,潘某经医院诊断为肾挫伤,遂又以重伤害向法院提起控告,并请求法院裁判薛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经检察院批准对薛某采取了逮捕措施。根据上述情形,回答 91~94 题:

第 91 题 如果薛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则下列有关薛某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以区政府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C.以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D.既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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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头答应给付15万元。李某家属多次催要,施工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则下列关于张某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张某可以李某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B.张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C.因李某家属已多次催要,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D.因该借款对张某没有造成太大损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权

    E.因该赔款的专属性,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ABCD
    90. 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j 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属于J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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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潘某教唆17岁的陈某盗窃他人财物1万余元,法院认定潘某与薛某共同构成盗窃罪,并对潘某从重处罚。这一推理属于、()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比推理
    D、价值推理

    答案:A
    解析: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辩论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有:(1)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法,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法院将关于共同犯罪和教唆犯罪的命题具体运用到潘某的案件中,是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故选A项。(2)归纳推理。从哲学上来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3)辩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 第3题:

    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 头答应给付15万元。李某象属多次催要,施工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下列关于 张某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张某可以以李某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B.张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C.因李某家属已多次催要,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D.因该借款对张某没有造成太大伤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权
    E.因该赔款的专属性,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代位权。带有人身性质,且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不应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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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
    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
    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A
    解析: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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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吴某若能找到担保人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D:吴某若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复议的一项特殊规则。这是因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因而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或履行,不能随意否定。(2)出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要得到执行。但是,任何法律规则都可能存在例外,为了防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因此,本题中,ABCD都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