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相关问题
  • 第1题: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A、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B、判决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C、判决维持原判

    D、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参考答案:A

  • 第2题:

    王某诉于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于某不服对财产的处理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王某意外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一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一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B

      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王某的死亡,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对于第一审的判决,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已生效,所以离婚判决并没有生效,当事人的婚姻由于王某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 第3题:

    18、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时,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BC [考点]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及解析] B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的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因此,A项显然错误,而C项则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而D项则是错误的。

  • 第4题:

    在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时,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等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正确答案:BC
    [考点]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及解析] B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的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因此,A项显然错误,而C项则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而D项则是错误的。

  • 第5题:

    案情: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第二部分:法律文书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