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集团向法院申请破产,在重整期间,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A.在重整期间,经宏利集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宏利集团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B.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C.在重整期间,对宏利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D.在重整期间,宏利集团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题目

宏利集团向法院申请破产,在重整期间,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

A.在重整期间,经宏利集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宏利集团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

C.在重整期间,对宏利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

D.在重整期间,宏利集团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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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法院裁定并予以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整期间,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
    B:重整期间,甲企业的出资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甲企业转移、隐匿其财产,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甲企业破产
    D:甲企业提交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除外,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8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C项。

  • 第2题:

    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选项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据此可知,重整期间的截止点是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据此可知,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租期已届至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

  • 第3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而非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4题:

    关于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B.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C.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D.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可知A正确。根据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可知B正确。根据第95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知C正确。根据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 的期限后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可知D的说法不全面,所以不正确。

  • 第5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选项B: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