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部分出资人申请了重整,在重整期间,下列行为违法的是:( )A.在重整期间,经宏利集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日盛集团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B.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C.在重整期间,对日盛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D.在重整期间,日盛集团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题目

日盛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部分出资人申请了重整,在重整期间,下列行为违法的是:( )

A.在重整期间,经宏利集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日盛集团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

C.在重整期间,对日盛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

D.在重整期间,日盛集团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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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重整程序。 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
    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
    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
    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

  • 第2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选项B: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3题:

    3、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D

  • 第4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里也许会包括乙公司的投资承诺);(2)选项B:人民法院先裁定重整,而后再由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的反对不能阻止重整程序的开始;(3)选项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4)选项D: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5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而非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