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6岁)家住在石庙村,父母双亡,除了小姨乙与姑妈丙之外,无其他亲属。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乙、丙均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石庙村村民委员会不能指定其中一人为监护人B.若乙或丙愿意担任监护人,无需经过石庙村村民委员会同意C.若乙、丙争相担任监护人,则应直接由人民法院裁决D.非经乙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指定其为监护人

题目

甲(6岁)家住在石庙村,父母双亡,除了小姨乙与姑妈丙之外,无其他亲属。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乙、丙均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石庙村村民委员会不能指定其中一人为监护人

B.若乙或丙愿意担任监护人,无需经过石庙村村民委员会同意

C.若乙、丙争相担任监护人,则应直接由人民法院裁决

D.非经乙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指定其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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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考点」监护;监护人的确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题中,乙、丙是甲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果她们都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石庙村村委会和法院都没有权力指定其为甲的监护人,所以A、D正确;如果她们都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才能成为甲的监护人,所以B错误;如果二人争当监护人,应先由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C错误。
更多“甲(6岁)家住在石庙村,父母双亡,除了小姨乙与姑妈丙之外,无其他亲属。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有甲、乙、丙、丁、戊五个人,已知他们之间关系如下:
    (1)甲是乙的儿子的爸爸;
    (2)丙是乙的爸爸的儿子;
    (3) 丁是丙的儿子的妈妈;
    (4)戊是丁的妈妈的儿子。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丙是兄弟关系
    B.存在两对姐弟或兄妹关系
    C. 丁是甲孩子的姑妈
    D.存在一对夫妻关系

    答案:B
    解析:
    由(1)知,甲和乙是夫妻关系;由(2)知,丙和乙是姐弟或兄妹关系;由(3)知,丙和丁是夫妻关系;由(4)知,丁和戊是姐弟或兄妹关系。如下图:

    因此,甲是丙的姐夫或妹夫,A项错误;存在两对姐弟或兄妹关系,B项正确;存在两对夫妻关系,D项错误;丁是甲孩子的舅妈,C项错误。故答案选B。

  • 第2题:

    分析师希望采用经济附加值(EVA)模型衡量甲、乙和丙三家公司的经营绩效,计算后得到以下数据:"根据EVA模型比较三家公司经营绩效,正确的选项是( )

    A.乙>丙>甲
    B.甲>乙>丙
    C.甲>丙>乙
    D.丙>乙>甲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式EVA=(ROIC-WACC)x实际资本投入甲为EVA=1.2亿元乙为EVA=-2.5亿元丙为EVA=1.1亿元

  • 第3题:

    7、按照五服制度的规定,严格地说,妻子家的亲戚除了岳父岳母之外,其他如大小姨子、舅子都不是亲戚。


    正确

  • 第4题:

    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B: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C: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甲所在单位或者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D: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的堂兄担任甲的监护人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丙担任乙的监护人并不以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为条件。因此,B项错误。另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第3款规定: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D错误。

  • 第5题:

    甲乙为亲姐弟,父母双亡,甲23 岁,在某学校任教,乙13 岁精神病人,乙在父母去世后的2 年中,一直居住在叔父丙家,由丙照顾。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乙的监护人应当是( )

    A、甲
    B、丙
    C、甲和丙
    D、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项正确,甲和乙为亲姐弟,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甲有监护能力,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BC项错误,丙是乙的叔父,虽然两年内一直由丙照顾,但是未经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不能作为监护人。
    D项错误,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