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当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是()。A.甲B.丙C.甲和丙D.甲或丙

题目

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当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是()。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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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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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丙如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如丙不同意丁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丁如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丁如未承诺,如乙丙均同意,丁的监护人可以在丁未成年时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A,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有甲、乙、丙、丁四人,均申报买入×股票,申报价格和时间如下:甲的买入价10.75元,时间为13:40;乙的买人价10.40元,时间为13:25;丙的买入价10.70元,时间为13:25;丁的买人价10.75元,时间为13:38。那么他们交易的优先顺序应为( )。

    A.丁>甲>丙>乙
    B.丙>乙>丁>甲
    C.丁>丙>乙>甲
    D.丙>丁>乙>甲

    答案:A
    解析:
    证券交易遵循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在买和卖的报价相同时,在时间序列上,按报价先后顺序依次成交。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于其他一切报价而成交。根据“价格优先”,优先顺序为:甲=丁>丙>乙;再根据“时间优先”,最终优先顺序为:丁>甲>丙>乙。

  • 第3题:

    甲乙为兄弟,父母双亡,甲已参加工作,乙12岁,乙在父母死后暂居叔父家,现在甲和叔父都不愿意监护乙,乙的监护人是()。

    A.甲

    B.叔父

    C.甲或者叔父

    D.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A 本题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题中,甲是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其叔父不具有法定监护义务,其担任监护人应坚持自愿原则。故本题选项为A。

  • 第4题:

    甲乙为亲姐弟,父母双亡,甲23 岁,在某学校任教,乙13 岁精神病人,乙在父母去世后的2 年中,一直居住在叔父丙家,由丙照顾。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乙的监护人应当是( )

    A、甲
    B、丙
    C、甲和丙
    D、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项正确,甲和乙为亲姐弟,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甲有监护能力,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BC项错误,丙是乙的叔父,虽然两年内一直由丙照顾,但是未经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不能作为监护人。
    D项错误,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 第5题:

    甲乙为兄弟,父母双亡,甲已参加工作,乙12岁,乙在父母死后暂居叔父家,现在甲和叔父都不愿意监护乙,乙的监护人应是()

    A.甲

    B.叔父

    C.甲或者叔父

    D.居委会


    A 本题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题中,甲是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其叔父不具有法定监护义务,其担任监护人应坚持自愿原则。故本题选项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