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合同之债可以通过甲厂和乙厂签订合同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B.本案中,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选择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C.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权行使的期限D.若由于国家政策限制,禁止出售10号柴油,则只能以0号柴油为履行标的

题目

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合同之债可以通过甲厂和乙厂签订合同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B.本案中,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选择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C.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权行使的期限

D.若由于国家政策限制,禁止出售10号柴油,则只能以0号柴油为履行标的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考点」选择之债
「解析」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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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
    A: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
    B: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厂有选择权
    C: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
    D: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

    答案:D
    解析: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 第2题:

    某施工企业与甲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却误将货款支付给乙,随后该施工企业向乙索回货款,并支付给甲。关于该案中施工企业、甲和乙之间债发生根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A、施工企业与甲之间形成合同之债
    B、甲、乙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
    C、乙与施工企业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D、施工企业与乙之间形成合同之债
    E、乙与施工企业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A,B,C
    解析:
    教材P22
    本题考查的是债的基本法律关系。乙与施工企业之间是不当得利之债,故选项D、选项E是错误的。

  • 第3题:

    某施工单位与甲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却误将货款支付给乙材料供应商,随后施工单位索要回货款支付给甲供应商。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 向甲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B . 向乙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 . 甲、乙供应商之间原本没有债的关系
    D . 乙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E . 乙供应商获得货款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E
    解析:
    答案A、C、E本题旨在区分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之间的关系,所以,正确理解其基本含义便能够作出选择。施工单位与甲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所以向甲供应商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详见教材P22 。

  • 第4题:

    甲和乙、丙依法签订合同,将甲的一套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丙,此合同产生的债属于()。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特定之债 D.多数人之债


    答案:B,C,D
    解析:
    【详解】此题中,甲和乙、丙签订合同,债的一方为两人即多数人,所以是多数人之债,而不是单一之债。债的标的物是甲的一套房屋,为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故甲和乙、丙 间的合同为特定之债。另外,此题中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即房屋的给付,当事人无需选择,是简单之债。故应选BCD。

  • 第5题: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 200t 水泥的买卖合同。交货期到,乙水泥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水泥,但是甲公司一直不支付货款,致使水泥厂损失过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引发的债属于( )。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了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合同设立产生的债属于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