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甲在中国签发了一张以英国公民乙为收款人,金额为l0万美元的支票,委托英国某银行A为付款人。乙将该支票背书在加拿大转让给德国人丙,丙在英国持票向A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丙得到相关的拒绝证明后,开始行使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中国法B.该支票的背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英国法C.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应依据德国法D.如果依美国法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中国法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中国法确定甲是否具有签发该支票的能力

题目

美国公民甲在中国签发了一张以英国公民乙为收款人,金额为l0万美元的支票,委托英国某银行A为付款人。乙将该支票背书在加拿大转让给德国人丙,丙在英国持票向A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丙得到相关的拒绝证明后,开始行使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中国法

B.该支票的背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英国法

C.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应依据德国法

D.如果依美国法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中国法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中国法确定甲是否具有签发该支票的能力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我国《票据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A项错误。如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英国法;《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所以B错误,应根据加拿大法;C也错误,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应依英国法确定;《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故D项正确。
更多“美国公民甲在中国签发了一张以英国公民乙为收款人,金额为l0万美元的支票,委托英国某银行A为付款人。乙将该支票背书在加拿大转让给德国人丙,丙在英国持票向A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丙得到相关的拒绝证明后,开始行使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只能适用中国法B.该支票的背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英国法C.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应依据德国法D.如果依美国法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中国法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中国法确定甲是否具有签发该支票的能力”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帐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正确答案:C

  • 第2题:

    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钱。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没有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A选项称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依据,是不正确的。依《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出票地为乙国,应为乙国法,而不是甲国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依《票据法》第97条,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罗得是在乙国出票的,应适用乙国法。C选项是正确的。依《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本题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丙国银行拒绝付款,罗得为债务人,应当对希姆付款。罗得为甲国人,因此,应适用甲国法律,而不是丙国法律。D选项错误。

  • 第3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
    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

  • 第4题:

    甲国人汤姆向乙国人杰瑞借款100万美元,汤姆在丙国给杰瑞开具一张100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汤姆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杰瑞付款。后汤姆和杰瑞定居中国。汤姆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杰瑞,要求其支付100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是:

    A.该支票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丙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汤姆的行为能力适用丙国法

    答案:B,C
    解析:
    《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出票地是丙国。A项错误,B项正确。《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出票地是丙国,C项正确。《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汤姆是甲国人,其行为能力适用甲国法。D项错误。

  • 第5题:

    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C
    解析:
    【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罗得在乙国给希姆所开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律,故选项C正确。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法定的,只有关于支票出票时记载的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适用,故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律,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题中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甲国法,故选项D错误。

  •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8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 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的有效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名称和金额都是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B.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C.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
    D.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补记的,该支票可以得到付款

    答案:A,C,D
    解析:
    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第7题:

    (2017年)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B.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C.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D.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答案:B
    解析:

  • 第8题:

    中国人某甲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乙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人丙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丙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丁,丁持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丁即依法要求丙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追索权。 若丁在提示承兑时,因票据记载事项而遭到拒绝,则判断该票据记载事项是否合法时,其应依据法律是( )。

    • A、中国法
    • B、美国法
    • C、法国法
    • D、《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正确答案:A

  • 第9题:

    中国人某甲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乙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人丙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丙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丁,丁持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丁即依法要求丙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追索权。 丁在取得拒绝证明之后,其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哪国准据法?( )

    • A、英国法
    • B、美国法
    • C、法国法
    • D、中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

    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

    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

    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由此可知,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适用德国法
    B项,《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给丙公司,所以背书行为应适用德国法
    C项,《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为德国柏林,因此不适用中国法。
    D项,《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 第11题:

    不定项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3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关于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丙公司付款的问题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B

    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

    C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

    D

    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签发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丙银行的同城使用支票一张,以支付乙公司的货款。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1年11月9日,丁公司又把该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五天以后,请求丙银行付款时遭到拒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银行以戊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身份为由拒绝付款

    B

    丁公司未按期向丙银行提示付款

    C

    戊公司在得到支票后,十日内提示付款,丙银行应该付款

    D

    丙银行违反了现金支票见票即付的原则


    正确答案: B
    解析: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之日开始起算,而并非获得支票之日。

  • 第13题:

    甲国人杰克向乙国人琼斯借了一笔款。杰克在乙国给琼斯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杰克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琼斯付款。因甲国战乱,杰克和琼斯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琼斯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杰克,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经杰克与琼斯协议,也可适用丙国法
    B、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
    C、票据的提示期限应适用琼斯的国籍国法,即乙国法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杰克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A,B
    解析:
    【考点】票据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A项正确。因丙国银行拒绝向琼斯付款,故琼斯只能向出票人杰克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出票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故B项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故C项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杰克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甲国法,故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项。

  • 第14题:

    中国公民钱某在华盛顿签发一张支票给美国大时代公司用于相关融资活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时代公司在华盛顿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德承公司,德承公司在北京向工商银行请求付款时,工商银行主张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过而拒绝付款。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大时代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美国法
    B.德承公司向大时代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美国法
    C.该支付的提示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德承公司支票被窃,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A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背书行为地在美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美国法。B正确。《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出票地为美国,应适用出票地美国法。C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题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为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

  • 第15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以向( )行使票据追索权。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
    (1)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丁公司)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2)支票上的付款人(乙银行)只是支票的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 第16题: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

  • 第17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
    (1)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2)选项BD: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 第18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选项 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 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 第1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8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 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丙公司付款的问题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B.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
    D.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C,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选项B,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选项D,丙公司于6月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 第20题:

    中国人某甲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乙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人丙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丙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丁,丁持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丁即依法要求丙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追索权。 若丁在提票承兑时,因票据的背书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遭拒绝,则判断该票据背书行为效力的准据法为( )。

    • A、中国法
    • B、美国法
    • C、法国法
    • D、英国法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某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B,D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

    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

    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

    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因此,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适用中国法
    B项,《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案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C项,《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本案中的汇票是在中国签发的,应视为在中国出票,因此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D项,《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因该汇票在中国出票,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 第23题:

    不定项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3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的有效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收款人名称和金额都是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B

    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C

    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

    D

    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补记的,该支票可以得到付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