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题目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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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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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
    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

  • 第2题: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


    答案:错
    解析:
    背书的特殊规定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其中附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为限制背书。

  • 第4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
    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

  • 第5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可知,李22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适用德国法。选项 B 错误。《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给丙公司,所以背书行为应适用德国法。选项 C 错误。《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为德国柏林,因此不适用中国法。选项 D 错误。《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因此应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