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我国签发一张以英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英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英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中国法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法

题目

甲公司在我国签发一张以英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英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英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中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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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D
82.【答案】CD 【考点】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解析】 选项A错误,依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B错误,依据《票据法》第98条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该案背书行为地为英国。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甲公司在我国签发的汇票,出票地为我国,该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事项适用中国法,C正确。禀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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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
    B、丹麦
    C、英国
    D、新加坡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


    答案:错
    解析:
    背书的特殊规定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其中附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为限制背书。

  • 第3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如戊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戊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丁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AB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