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和夏某因承包土地的边界发生争执.夏某在该片土地上栽种杨树以后,双方发生争议,肖某等人将夏某栽种的杨树拔掉,客观上造成了树木无法存活的后果,夏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对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对肖某行政拘留5日.肖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肖某违法情节较轻,如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夏某和肖某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处罚B.行政拘留由派出所作出,故而本案的被告是派出所C.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告拘留决定D.1

题目

肖某和夏某因承包土地的边界发生争执.夏某在该片土地上栽种杨树以后,双方发生争议,肖某等人将夏某栽种的杨树拔掉,客观上造成了树木无法存活的后果,夏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对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对肖某行政拘留5日.肖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违法情节较轻,如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夏某和肖某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处罚

B.行政拘留由派出所作出,故而本案的被告是派出所

C.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告拘留决定

D.1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应当判决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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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丁某实施了教唆行为,且肖某实施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行为,因此丁某构成了抢夺罪的教唆既遂,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C选项也正确。丁某出于抢夺的故意教唆肖某,而肖某确实听从了丁某的教唆,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罪,二人具有抢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丁某与肖某之间在抢夺阶段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下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张某因小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张某把路过的李某五岁的儿子打成重伤住院

    B.赵民和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将经常欺负他的晓华暴打一顿

    C.肖某拦下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阿芳欲抢劫,阿芳急中生智用石头将肖某打晕

    D.王某遇到李某持刀抢劫,李某被王某制服,王某仍不解恨,用木棍将李某敲伤致残


    肖某拦下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阿芳欲抢劫,阿芳急中生智用石头将肖某打晕

  • 第4题:

    肖某,男,17周岁;朱某,男,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3 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3 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
    问:(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
    (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肖某和朱某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周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3 000元钱,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肖某和朱某都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两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不存在轮奸的情节。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行为。构成轮奸要求两次以上的奸淫行为必须都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朱某的奸淫行为是违背周某的意志,而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周某而言是自愿的,并没有违背周某的意志,所以本案不存在轮奸的情节。
    (3)本案存在以下的量刑情节。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肖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肖某受朱某的邀约,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第5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谢某家属发生争执,后谢某发病,孙某假装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谢某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B:李某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包假币,回家后交给李某。李某数了一下,共有3万元,但害怕出事,就将假币用火烧成了灰烬
    C:杨某与姜某约定,由杨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给予杨某一定的报酬。杨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饿死
    D:肖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肖李某(6岁)。某日,肖甲携肖李某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肖李某并迅速逃逸。肖李某躺在血泊中,肖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肖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不作为。详解:不作为,是指有能力实施而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基于职务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李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杨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食的义务,但杨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肖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肖甲在肖李某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肖李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