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如果我国的法院向美国的法院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下列哪个机关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A.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机关B.刑事司法协助指定的机关C.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D.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

题目

美国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如果我国的法院向美国的法院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下列哪个机关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

A.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机关

B.刑事司法协助指定的机关

C.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D.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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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协助实施一定的民事司法行为。请问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司法协助( )

    A.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B.调查取证

    C.相互提供民事诉讼的立法或判例

    D.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事司法协助的定义和内容。
    司法协助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各个领域,其中民事司法协助是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理解,形成了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民事司法协助只包括两项内容,即送达和取证。广义的观点则认为:民事司法协助除送达和取证外,还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学界对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但根据我国和有关国家缔结的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章的规定,我国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相互提供民事诉讼所需的有关立法或判例情报等其他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可见,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采广义观点的。因此,本题应A、B、C、D全选

  • 第2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的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中国国家、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据此,在选项ACD三种情况下,我国法院都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而对于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我国法院自无权管辖,也就无法提供司法协助。

  • 第3题:

    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
    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答案:D
    解析:
    按照《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 第4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司法协助【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据此,该条前一款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原则,而后一款的规定则确定了司法协助不得违背我国主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因此A、B、C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因此D选项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