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2005年吴某由国内机构派往国外工作6个月,工资由境外工作机构支付,每月折合人民币40000元,外国机构每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在境外工作期间,吴某取得该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60000元,按该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9750元。吴某的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950
B.2650
C.400
D.200
第2题:
李某为中国居民,2008~2009年在国外取得以下所得:
(1)2008年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l500元;从A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折合人民币l2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600元。
(2)2009年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元;从A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15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
要求:计算李某2008年和2009年在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中国居民李某任职于境内甲公司,2015年12月取得下列收入: (1)因工作表现突出,取得先进奖2000元、考勤奖1000元,另取得半年奖6000元,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 (2)当月参加移动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活动,获赠一部市场价格为3000元的新型手机。 (3)转让境内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20000元;转让美国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 (4)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5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10000元,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字画为海外回流文物,李某无法提供完整的财产原值凭证。 (5)在A国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取得稿酬折合人民币(下同)42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在A国购买彩票,取得中奖所得30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在B国提供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收入40000元,已按照B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 李某获赠新型手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7题:
2800
4200
6200
7000
第8题:
第9题:
0
1110
2400
3510
第10题:
第11题:
对A国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1200元
对A国所得不补缴个人所得税
对B国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5600元
对B国所得不补缴个人所得税
第12题:
0
1000
1600
2600
第13题:
A.2000元
B.4000元
C.2400元
D.400元
第14题:
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在国内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30000元;在A国和B国各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80000元,已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4800
B.5200
C.8800
D.7400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中国居民李某任职于境内甲公司,2015年12月取得下列收入: (1)因工作表现突出,取得先进奖2000元、考勤奖1000元,另取得半年奖6000元,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 (2)当月参加移动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活动,获赠一部市场价格为3000元的新型手机。 (3)转让境内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20000元;转让美国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 (4)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5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10000元,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字画为海外回流文物,李某无法提供完整的财产原值凭证。 (5)在A国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取得稿酬折合人民币(下同)42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在A国购买彩票,取得中奖所得30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在B国提供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收入40000元,已按照B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 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600
1000
1600
2000
第22题:
2400
2650
2950
4480
第23题:
0
4400
5400
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