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1题:
某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14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元。该工程师当月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0
B.180
C.200
D.280
第2题:
第3题:
某高级工程师2009年11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14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元。该工程师当月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元。
A.0
B.180
C.280
D.200
第4题:
李某为中国居民,2008~2009年在国外取得以下所得:
(1)2008年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l500元;从A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折合人民币l2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600元。
(2)2009年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元;从A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15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
要求:计算李某2008年和2009年在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