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4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5年3月起,李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05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李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7月,李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7年1月20日,交易部因李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李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9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李先生长期不上斑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李先生违反规定为由,

题目

李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4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5年3月起,李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05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李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7月,李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

2007年1月20日,交易部因李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李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9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李先生长期不上斑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李先生违反规定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1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9年12月33日,李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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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李先生不履行劳动义务.长期在外经商,SM公司对其所做的处理并无不当,遂做出裁决,不支持李先生的仲裁申请。
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条件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李先生于2005年3月起就离开了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并且在2006年7月又与他人合伙开办了公司,自任总经理。李先生与SM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应遵守劳动纪律及SM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被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期间,李先生也应遵守实际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定。李先生在交易部工作时,擅离工作岗位并隐瞒在职员工身份在外开办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3)SM公司以李先生违反规定为由,对其做出的除名决定是合法的。因此,仲裁结果是对李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更多“李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4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5年3 ”相关问题
  • 第1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的职责包括:(二)()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A)指导 (B)监督 (C)检查 (D)考核

    答案:A,B,C,D
    解析:

  • 第2题:

    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案:
    解析: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11年3月到201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11年3月到2015年10的工资。

  • 第3题:

    7、 吴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伴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20分)


    答案:
    解析: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议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01年3月到200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也不能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01年3月到2005年10月的工资。

  • 第4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的职责包括:(四)()一类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

    负责$;$组织$;$协助$;$配合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8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9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09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9年3月至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案:
    解析: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09年3月到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09年3月到1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