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下列哪项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题目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下列哪项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相似考题

2.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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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答案:A,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A正确。该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限于担保物权,B中保证条款不予支持。选项C中,丙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的债权是普通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是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属性,因此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 第2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以支持?()

    A:A公司主张在破产重整期间,自己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再次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B:管理人解除A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现甲公司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申报债权
    C:乙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D: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以丁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现丁银行付款后产生的请求权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5~49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故A正确。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B正确。别除权仅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错误。D项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D。

  • 第3题:

    2013 年 10 月 18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的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公司 的货物, 合同有效期为 1 年。同时 12 月 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的买卖合同, 约定在 12 月 10 日前甲 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 12 月 3 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 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 运费为由扣留。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答案:
    解析:
    (1)丙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丙公司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丁交付货 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有权要求甲交付货物。 (2)丁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行使要件之一。在本案中,丁占有的 货物不是其债务人乙所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所以,丁无权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没有和丁 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仅能向乙公司追究责任。 (4)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第4题:

    2017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 第5题: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第6题:

    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银行的主张。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4月1日-9月30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第7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银行的主张。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 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人价值 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 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 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 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 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
    b.若甲起诉丙,丙提出要求偿还保管费用的反 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
    c.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 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 下,可以合并审理
    d.若甲起诉丙,丙提出反诉,在征得双方同意 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 处理


    答案:A,B,C,D
    解析:
    。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 系,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 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 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标 的不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应分别 审理,C、D项错误。A、C项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提出的防 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销,并不能当作反诉 处理。

  • 第14题:

    甲、乙和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甲以企业的名义与A 厂家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拖欠A 厂家的货款到期,双方因货款的清偿发生纠纷。对于该笔货款的清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A 厂家可以直接要求甲、乙与丙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B.A 厂家只能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所拖欠的货款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来偿还,不足部分再由甲、乙与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该合同是甲所签订的,A 厂家只能要求合伙企业与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15题:

    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C.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清偿
    D.不予清偿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 第16题:

    甲委托乙购买一批货物,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货款。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货物。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丙只能要求甲支付货款
    • B、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货款
    • C、丙选定甲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后,不得再变更为乙
    • D、丙选定乙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后,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重新选择甲作为相对人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银行的主张。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 第18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2014年真题]

    正确答案:
    (1)乙关于甲戊之间签订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形,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因为甲对其承租的租赁物无权处分,受让方戊对甲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标的物按市场价转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戊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乙不再拥有机床的所有权,无权要求戊返还。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题中,截至2013年11月2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300万元,占合同总价款1200万元的25%,已经超过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成立。理由: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总价款1200万元的五分之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与丙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