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题目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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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参考答案:B,D
    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 第2题:

    甲企业租用乙公司的一台吊车,于其破产案件受理前5个月擅自变卖。在甲企业被宜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乙公司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方式是( )。

    A.要求甲公司等值赔偿

    B.行使撤销权

    C.行使破产债权

    D.行使取回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在破产宣告前,财产已经毁损灭失的,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转让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 第3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下列哪项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正确答案:B
    B。解析: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取回;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取决于清算组和债权人的选择;保证不属于财产担保,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对保管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4题:

    债权人甲于某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要求乙公司破产的申请,法院于3月4日通知乙公司,并于22日裁定受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乙公司于3月25日对丙公司债权的清偿无效

    B.人民法院2月7日对乙公司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C.丁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个别诉讼尚未终结,现在应予中止

    D.3月24日之后,有关乙公司的民事诉讼,所有法院不再受理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 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正确答案:BD

  • 第6题:

    共用题干

    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
    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
    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
    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
    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

    答案:B,C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 第7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 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甲公司必须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A项正确。
    B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需要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需证明乙公司资不抵债,只要证明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样可以申请乙公司破产。故B项错误。
    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故C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 第8题:

    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C: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限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B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9条,C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7条,D项正确。

  • 第9题: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卖某型号钢材5吨给乙。但是,在合同订立时,甲并没有此型号钢材。乙后来发现这一情况,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违约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果乙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B.如果乙主张合同有效,法院应予支持
    C.如果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乙主张甲支付违约金,法院应予支持
    D.如果乙以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E.如果乙以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的错误在于,合同是否有效属于实体问题,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般解决程序问题);如果乙主张合同有效,甲又未提出其他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正确)。(2)选项DE: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中,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选项C:请求支付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有违约金条款为前提,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应当考虑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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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甲公司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A企业担任董事
    • B、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甲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
    • C、人民法院中止了破产申请受理前有关甲公司一宗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 D、银行解除了破产申请受理前甲公司被冻结的账户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多选题
    2014年3月1日,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C

    法院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之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D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E

    该破产案件由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计算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时间需要考虑:法院通知债务人的时间(5日)+债务人考虑提出异议的时间(7日)+10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所以选项C错误。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与连带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选项D错误。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E错误。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向乙公司出租生产设备一台,甲公司按乙公司的要求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下列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有?(  )
    A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租人乙公司不是买受人,故不享有买受人的所有权利

    B

    倘若乙公司在租赁期间破产,该生产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C

    甲公司应当对该生产设备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

    乙公司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以收回租赁物

    E

    没有特殊规定,租赁期满该生产设备归甲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 B,D,E
    解析: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故乙公司应有买受人的权利,错误。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表述正确。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甲公司是按照乙公司的要求选择生产设备的,因此出租人甲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表述错误。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甲公司可以收回租赁物,表述正确。E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租赁期满该生产设备归甲公司所有,表述正确。故本题选BDE。

  • 第13题:

    以下为大阳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能够合法成立?( )

    A.甲工厂主张抵销30万元:“大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30万元给大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大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大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60万元:“我公司欠大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大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大阳公司的60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大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大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大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正确答案:ABD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
    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项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正确。
    C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其以破产债权抵销所负的债务从现行法上看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C错误。

  • 第14题:

    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若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不受理

    B.驳回申请

    C.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D.和解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AB
    A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15题:

    以下为H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张抵销33万元:“H公司收取我厂l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33万元给H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51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H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H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5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H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H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H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o⊙)

    D.丁公司主张抵销l42万元:“我公司欠H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H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两个月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H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正确答案:C
    [考点]不得进行破产抵销的情形
    C。《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l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l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C选项中丙公司获得对H公司的债权时间是在H公司破产宣告后,在时间上不符合抵销的规定,因此不能抵销。D选项中丁公司向银行偿付142万元后享有对H公司的追偿权,从时间看是在H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所以,D选项可以主张。

  • 第16题:

    以下为F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选项能合法成立?( )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F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口宣告破产;在破产受理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F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F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F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A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F公司破产申请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A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正确答案:ABD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第17题:

    下列哪些关于相邻关系的主张应予支持?()

    A:农民甲的院子很大,在与农民乙的隔断墙边上盖了一个厕所,乙很难忍受,于是主张依相邻关系,要求甲拆除该厕所
    B:张寡妇屋后是一面山坡,村长令村民在张屋三面种上油菜,张寡妇只好每天越山坡而出。现张寡妇主张依相邻关系,从门前菜地开辟一条出门通道
    C:甲欲在自己土地通自来水,要从历史形成的道路铺设水管,则路途较远。要走最近路线,则需通过乙的土地。甲遂主张依相邻关系,认为他有权使用乙的土地
    D:甲种植大树的树根侵入乙的庭院,但对乙无害,乙主张依相邻关系有权请求甲除掉该树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1)修建厕所、猪圈、堆放腐败物等,应当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邻人有权主张相邻关系之保护。(2)张寡妇有邻地必要通行权,可以要求种油菜的村民留出通道。(3)甲通自来水并非“必须”通过乙的土地,而仅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甲的利益,因此这超出了相邻关系提供的保护限度,可通过设定地役权来实现对乙地的利用。倘若甲的土地被乙的土地包围,甲要通自来水,则必须通过乙的土地铺设水管,此时则可主张相邻关系。或者乙在自己地界铺设管道,影响了甲房屋地基的稳固,甲方也可主张相邻权。(4)越界植物的枝根,如对于土地的利用无妨碍,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容忍义务。

  • 第18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答案:A,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A正确。该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限于担保物权,B中保证条款不予支持。选项C中,丙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的债权是普通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是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属性,因此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 第19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以支持?()

    A:A公司主张在破产重整期间,自己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再次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B:管理人解除A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现甲公司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申报债权
    C:乙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D: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以丁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现丁银行付款后产生的请求权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5~49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故A正确。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B正确。别除权仅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错误。D项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D。

  • 第20题:

    2016年甲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尚有下列诉讼未审结,人民法院应当中止的有(  )。

    A.乙主张甲公司的债务人代替甲公司直接还款
    B.丙主张甲公司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李某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C.丁主张甲公司股东张某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要求股东张某直接向其承担责任
    D.戊主张甲公司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而非“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选项ABC: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第21题:

    债权人甲于某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要求乙公司破产的申请,法院于3月14日通知乙公司,并于2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有()。

    • A、乙公司于3月25日对丙公司债权的清偿无效
    • B、人民法院2月7日对乙公司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 C、丁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个别诉讼尚未终结,现在应予中止
    • D、3月22日之后,有关乙公司的民事诉讼,所有法院不再受理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多选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作为债权人的甲申请乙公司破产,应当提交其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明。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提交证据仅满足证明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即可,其不需要也无法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事实。
    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D项,《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 第23题:

    多选题
    以下为大阳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能够合法成立?(  )
    A

    甲工厂主张抵销30万元:“大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30万元给大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

    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大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大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

    丙公司主张抵销60万元:“我公司欠大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大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大阳公司的60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

    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大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大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大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BD三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C项,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故丙公司对M建材厂转移给自己的债权不得主张抵销。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乙公司应当提交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B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拒不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甲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C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选项A、B的表述正确。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的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