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2010年真题)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相关问题
  • 第1题:

    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是:()。

    A.预备立宪

    B.法院编制法

    C.修订法律

    D.领事裁判权

    E.会审公廨


    参考答案:D, E

  • 第2题:

    下列有关清末司法体制变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清末司法机构改革后,法部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B、观审制度是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中确立的
    C、根据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D、清末实行审检分立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检察厅,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

    答案:C
    解析:
    (1)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因此,A项错误。(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而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才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它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因此,B项不正确。(3)根据领事裁判权,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诉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4)清末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因此,D项不正确。

  • 第3题:

    简述清末诉讼制度的改革。


    答案:
    解析:
    【详解】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为配合官制改革及一些新的诉讼法规的颁行,清政府对相传已久的旧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虽然由于守旧势力的干预和影响,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诉讼法律、法规的修订步履维艰,但也初步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和法律术语。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推行的司法改革,如同整个“变法修律”、“预备立宪”活动一样,大多停留在文字上,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这些诉讼制度上的改良与改进的意义,仅在于为中国司法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过程积累了材料,准备了舆论,提供了初步的基础。

  • 第4题:

    “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清末法律改革的()

    • A、最终目的
    • B、根本目的
    • C、直接目的
    • D、权宜之计

    正确答案:C

  • 第5题:

    清末下列哪些制度,属于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 A、领事裁判权制度
    • B、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制度
    • C、观审制度

    正确答案:A,C

  • 第6题:

    简述清末视学制度的管理---论述清末视学制度的管理。


    正确答案: 一、视学制度的形成“癸卯学制”颁布后全国掀起了兴学热潮,为加强对学校的控制与管理着手改革旧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了视学制度:中央设学部,省设学务公所,县设劝学所,他们相应的监督机制是:中央视学、省视学、县视学。
    二、视学资格及业务范围视学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宗旨正大、深明教育原理;精通外国文及各种科学。视学官的业务范围(内容)比较全面,既有行政督导,也有学校管理方面工作,既有面上工作,又有专项事件的点上工作。
    三、视学权限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调查、监督和指导;
    四、特点及影响特点有四:建制上建立了“中央视学、省视学、县视学”三级视学网;明确规定了视学的权限和业务范围;视学报告为教育决策服务;对视学有一套管理制度。视学制度是中国近代教育督导制度的雏形和发展,它对改变整个教育管理结构、提高教育行政效率有很大的作用,为以后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富足经验。

  • 第7题:

    清末中国司法权受践踏的表现是()。

    • A、观审
    • B、会审
    • C、领事裁判权
    • D、会审公廨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2012年真题]

    正确答案:
    清廷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了中国由人治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进步,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2004、2008年真题]

    正确答案:
    于1900年至1911年间,清廷为挽救危局,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的修律工作,对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变革,致使延续了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史称清末修律。其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上,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固守中国传统法制价值。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成为清代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皇权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①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②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传统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各部门自上而下的法律改革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在目的上,它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有效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社会民众的要求和愿望,也难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B

    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C

    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D

    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观审制度是指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了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B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CD两项,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即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可见,会审公廨与领事裁判权并不相同。

  • 第12题:

    单选题
    “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清末法律改革的()
    A

    最终目的

    B

    根本目的

    C

    直接目的

    D

    权宜之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清末下列哪些制度,属于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A.领事裁判权制度

    B.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制度

    C.观审制度


    参考答案:A, C

  • 第14题:

    清末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 (  )


    答案:错
    解析:
    NULL

  • 第15题:

    简论清末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确立的法律后果。


    答案:
    解析:
    (1)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日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下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系统。此外,为了扩大延伸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英、美、法三国还在中国确立了会审公廨制度。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会审公廨制度。按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遇诉讼牵涉外国人必应到案者,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也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这一制度相继在各地租界内实行。
    (3)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中国司法机关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2)外国侵略者凭借领事裁判权在中国逞凶肆虐、逍遥法外。3)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 第16题:

    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是:()。

    • A、预备立宪
    • B、法院编制法
    • C、修订法律
    • D、领事裁判权
    • E、会审公廨

    正确答案:D,E

  • 第17题:

    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 第18题:

    中国近代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废除于()

    • A、清末
    •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C、北洋政府时期
    •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 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 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 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视学制度的管理---论述清末视学制度的管理。

    正确答案: 一、视学制度的形成“癸卯学制”颁布后全国掀起了兴学热潮,为加强对学校的控制与管理着手改革旧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了视学制度:中央设学部,省设学务公所,县设劝学所,他们相应的监督机制是:中央视学、省视学、县视学。
    二、视学资格及业务范围视学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宗旨正大、深明教育原理;精通外国文及各种科学。视学官的业务范围(内容)比较全面,既有行政督导,也有学校管理方面工作,既有面上工作,又有专项事件的点上工作。
    三、视学权限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调查、监督和指导;
    四、特点及影响特点有四:建制上建立了“中央视学、省视学、县视学”三级视学网;明确规定了视学的权限和业务范围;视学报告为教育决策服务;对视学有一套管理制度。视学制度是中国近代教育督导制度的雏形和发展,它对改变整个教育管理结构、提高教育行政效率有很大的作用,为以后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富足经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是:()。
    A

    预备立宪

    B

    法院编制法

    C

    修订法律

    D

    领事裁判权

    E

    会审公廨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