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26岁,工人。被告人陈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常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常某在单位值班,陈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陈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常某后,陈某逃走。常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试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题目

被告人,陈某,男,26岁,工人。被告人陈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常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常某在单位值班,陈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陈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常某后,陈某逃走。常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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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工人。被告人王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刘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刘某在单位值班,王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王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刘某后,王某逃走。刘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
    (1)在客观方面,王某已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点燃有人睡觉的房子会造成人亡财毁的严重后果,但出于报复动机,仍故意地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2)王某实施放火行为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被迫究责任,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刘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符合刑法有关犯罪中止规定的。
    (3)王某虽然在主观上想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其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以放火罪论处。

  • 第2题:

    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后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李某随即与他人结婚,对此陈某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一日,陈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口口声声要与李某同归于尽,但在李某的苦苦哀求下,又念及往日事情,陈某最终弃刀而去。本案中,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罚?(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中止犯,而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 第3题:

    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后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李某随即与他人结婚,对此陈某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一日,陈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口口声声要与李某同归于尽.但在李某的苦苦哀求下,又念及往日感情,陈某最终弃刀而去。本案中,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罚?(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D
    解析:
    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中止犯,而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 第4题:

    第 52 题 在陈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顾某作为本案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为顾某素来与被告人陈某有仇,被告人的家属在法庭上大声抗议,要求顾某回避,在其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家属冲到证人席将顾某殴打一顿。则下列说法中哪些选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A.顾某虽然是目击证人,因为其素来与被告人陈某有仇,应当回避

    B.审判长可以让法警将陈某的家属强行带出法庭

    C.审判长可以对陈某的家属处以l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D.陈某的家属对罚款或者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正确答案:ACD
    [考点] 回避制度;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ACD。回避制度不适用于证人,A项错误。B项审判长让法警将陈某的家属强行带出法庭,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l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选项C对陈某的家属处以l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必须经过院长的批准,审判长无权直接作出该决定,因此选项C错误。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复核。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D项错误,不选。故ACD当选。

  • 第5题: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要规定之一即“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刑诉解释》第385条中有所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律对该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