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乙于每月月末交付月租金2万元。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但在月底时,乙始终以种种借口拖延交付租金,一直拖欠了6个月,总计拖欠房租12万元。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甲只能要求乙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B.甲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须通知乙,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C.甲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须征得乙同意D.甲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须征得乙同意也无须通知乙,并可以要求乙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题目

甲、乙签订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乙于每月月末交付月租金2万元。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但在月底时,乙始终以种种借口拖延交付租金,一直拖欠了6个月,总计拖欠房租12万元。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甲只能要求乙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B.甲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须通知乙,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

C.甲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须征得乙同意

D.甲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须征得乙同意也无须通知乙,并可以要求乙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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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 第2题: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则房屋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答案:B
    解析:
    【精解】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返还请求权让与(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就为交付。该题中所述的情形就是简易交付,故选B项。占有改定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取得问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如甲向乙出售一台拖拉机,本应将拖拉机现实交付给乙才能使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甲尚用之完成农事,于是可以将甲留用的这几天视为当事人之间又成立了租赁关系,这时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此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指示交付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最常见的就是将提单、仓单、海运单等单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 第3题:

    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的效力及案涉房屋权属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2016年3月3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乙关于甲继续租住房屋5年的约定有效
    C.2016年3月9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D.甲于5年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时,乙才取得房屋所有权
    E.甲、乙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有效

    答案:B,C,E
    解析: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B正确,租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20年。选项E正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第4题:

    甲公司进行房屋预售, 3 月 1 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乙,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5 月 1 日,甲公司又与丙签订了预售合同,将同一套房屋预售给丙;交房时间届至,乙、丙同时向甲公司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B.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C.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和丙,并将乙、丙登记为房屋共有人
    D.由甲公司自行选择向谁交付房屋,为谁办理房产登记

    答案:A
    解析:
    乙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未经乙同意,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预售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 第5题:

    甲公司进行房屋预售,3月1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乙,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5月1日,甲公司又与丙签订了预售合同,将同一套房屋预售给丙;交房时间届至,乙、丙同时向甲公司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B.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C.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和丙,并将乙、丙登记为房屋共有人
    D.由甲公司自行选择向谁交付房屋,为谁办理房产登记

    答案:A
    解析: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