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系某公司员工,因缺勤两次被公司扣除年终奖3000元,几次申诉无果。某日,郑某找到公司经理张某理论,发生争执,郑某随手抓起桌上的烟灰缸朝张某砸去,张某躲闪不及,被砸中太阳穴,造成青紫块,后张某向公安局报案。关于该案件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B.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C.公安机关可以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D.如公安机关处罚了郑某,则免除其对张某的民事责任

题目

郑某系某公司员工,因缺勤两次被公司扣除年终奖3000元,几次申诉无果。某日,郑某找到公司经理张某理论,发生争执,郑某随手抓起桌上的烟灰缸朝张某砸去,张某躲闪不及,被砸中太阳穴,造成青紫块,后张某向公安局报案。关于该案件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B.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C.公安机关可以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D.如公安机关处罚了郑某,则免除其对张某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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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

  • 第2题:

    被告人郑某,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赵某的父亲
    B:郑某的胞兄
    C:证人刘某的母亲
    D:郑某的辩护人张某

    答案:A,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辩护人无权提出。

  • 第3题:

    2017年3月1日,郑某到甲公司工作,6月1日甲公司与郑某签订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因工作需要,甲公司安排郑某分别于10月1日(国庆节)加班1天,于10月13日(周六)、10月14日(周日)各加班1天,之后未安排其补休。2019年1月郑某向公司递交医院证明告知已怀孕事实。5月31日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公司不再与郑某续签并通知其劳动合同终止,仍处于孕期的郑某对此存有异议。
    已知:甲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郑某日工资为240元。甲公司已为郑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甲公司应从郑某工资中代扣代费的是( )

    A.工伤保险
    B.失业保险
    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D.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无需缴纳任何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个人无需缴纳选项BCD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综上,本题应选BCD。

  • 第4题:

    郑某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某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10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某的做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某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某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某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某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郑某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要求。所以选项D错误。

  • 第5题:

    2017年3月1日,郑某到甲公司工作,6月1日甲公司与郑某签订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因工作需要,甲公司安排郑某分别于10月1日(国庆节)加班1天,于10月13日(周六)、10月14日(周日)各加班1天,之后未安排其补休。2019年1月郑某向公司递交医院证明告知已怀孕事实。5月31日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公司不再与郑某续签并通知其劳动合同终止,仍处于孕期的郑某对此存有异议。
    已知:甲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郑某日工资为240元。甲公司已为郑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劳动合同期限内甲公司的职工郑某正好处在孕期,但甲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B.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郑某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D.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也同意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甲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A,C
    解析: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既不得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工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会计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一周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地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