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小健杀死同学阿明后潜逃,为干扰侦查,小健打电话让自己的好兄弟17岁的小豪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菜刀粘上阿明的鲜血放到现场。小豪招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死了阿明,并描述了与小健形貌特征完全不一致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小健列为嫌疑人。问:小豪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题目

14岁的小健杀死同学阿明后潜逃,为干扰侦查,小健打电话让自己的好兄弟17岁的小豪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菜刀粘上阿明的鲜血放到现场。小豪招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死了阿明,并描述了与小健形貌特征完全不一致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小健列为嫌疑人。问:小豪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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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小健和小林在玩五局三胜制的猜拳游戏,每次出拳小健的获胜几率为70%,小林的获胜几率为30%,如果小健先胜了前两局,那么他最终获胜的几率为( )。
    A. 33. 3% B. 97.3% C. 73% D. 66. 6%


    答案:B
    解析:
    因为小健已经胜了两局,如果小林想最终获胜,必须保证后三局全胜,其几率是30%×30%×30%=2. 7%,那么小健最终获胜的几率为1-2. 7% = 97. 3%,答案为B。

  • 第2题:

    小健和小林在玩五局三胜制的猜拳游戏,每次出拳小健的获胜几率为70%,小林的获胜几 率为30%,如果小健先胜了前两局,那么他最终获胜的几率为( )。
    A. 33.3% B. 97.3% C. 73% D. 66.6%


    答案:B
    解析:
    因为小健已经胜了两局,如果小林想最终获胜,必须保证后三局全胜,其几 率是30%X30%X30%=2.7%,那么小健最终获胜的几率为1 — 2. 7% = 97.3%,答案为B。

  • 第3题: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

  • 第4题: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 A项,乙明知甲杀人,仍然应其要求为其提供伪造的证据,成立《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故A项正确。
    B项,由于刑法仅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犯罪,即立法者在此处采纳了缺乏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不追究为了摆脱自己的罪名而伪造、毁灭证据的案件当事人的证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甲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
    C项,由于乙并没有指明是谁杀死了被害人,即并没有“诬告”具体的受害人,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错误,当选。
    D项,乙明知甲构成犯罪而对司法人员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故D项正确。

  • 第5题: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