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消费者到A市大酒店进行餐饮消费,该酒店在酒店醒目位置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该告示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条款属于酒店服务合同的合法条款B、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C、A市大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霸王条款D、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

题目

某消费者到A市大酒店进行餐饮消费,该酒店在酒店醒目位置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该告示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该条款属于酒店服务合同的合法条款

B、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C、A市大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霸王条款

D、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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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违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A、知情权

    B、安全权

    C、选择权

    D、求偿权


    参考答案:C

  • 第2题:

    下列店堂告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是()。

    A.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B.偷盗超市物品罚款十倍
    C.商店售出7日内包退包换
    D.干洗衣物损坏只退还干洗费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A、D两项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B项属于加重对方责任,都属于无效条款。故本题选C。

  • 第3题:

    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谈谈你的看法。


    “谢绝自带酒水”在餐饮、酒店行业比较多见,这是一个涉及到经营者正当经营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博弈的问题。一方面,酒水是餐饮业主要的盈利业务,消费者就餐实际上享受了经营者提供的环境、服务等,若强制性限制或削减经营者的酒水经营利润,无疑损害了经营者正当营利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当然有权自主选择酒水饮料的品牌、价位和销售者,由于就餐地点是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餐饮企业应在显著位置事先将“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等信息公布,以帮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餐馆就餐、是否自带酒水。我个人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本质上是一个市场行为。在充分竞争的餐饮市场中,消费者有权挑选有优惠政策的餐馆,这导致很多餐馆为了吸引消费者而自动取消“谢绝自带酒水”的限制。若消费者事前知晓并接受了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的要求,那么不应简单认定为这一做法侵犯了自主选择权。

  • 第4题:

    如果宾馆在店堂内醒目位置贴有告示称:旅客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宾馆可否以此为理由免责?

    A、有言在先,可以免责

    B、不论有无告示,均不可免责

    C、如果丁先生注意到此告示,则酒店可以免责

    D、该告示内容不合法,但若旅客接受其内容亦会有效


    正确答案:B
    B【解析】店堂告示属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第5题: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下列题目。


    指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放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
    C。《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罔定期限和无同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