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9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又向丙借款一万元。 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C )。A. 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B. 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C. 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D. 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题目

甲于2009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又向丙借款一万元。 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C )。

A. 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 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 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 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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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50万元做生意,后来生意亏损80万元,甲有一栋房屋价值20万元,其他财产价值1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追要借款,甲却将自己的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表弟丙,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如果丙不知甲欠乙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C.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D.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债的保全措施。本题中,债务人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乙造成了损害,并且受让人丙该情形,则乙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 第2题:

    乙为甲的债务人,乙将其滑板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滑板出质于丙,丙不知道此滑板为乙所有。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对滑板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B.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C.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D.对滑板的毁损、灭失,乙可以向有过错的丙索赔

    答案:C
    解析:
    质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普通善意取得。质权善意取得不需要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质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①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②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为他人设置质权;③受让人与动产交付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④已完成交付。A 选项质权人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选项丙满足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D 选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 选项错误。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50万元做生意,后来生意亏损70多万元。甲有一间房子价值18万元,其它财产价值1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追要借款,甲却将自己的房子作价一万元卖给了自己的弟弟丙,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如果丙不知甲欠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C.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D项正确。

  • 第4题:

    因第三者插足,甲、乙于2009年3月10日离婚。甲由于愧对乙,因此双方达成一致将 家中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乙,甲净身出户。甲于2009年丨月5日曾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 婚后用品。现关于丙的债权的处理表述错误的是:
    A.丙只能向甲主张,因为是婚前所负的债务
    B.丙只能向甲主张,因为甲是过错方C.丙可以向乙主张,因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D.丙只能向甲主张,因为甲乙之间的财产分配巳经有了约定


    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 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甲虽然于婚前项丙借款,但是用于购买 婚后用品,因此债权人丙有权向其配偶乙主张权利。因此,A项和B项表述错误。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C项表述正确,D 项表述错误。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
    (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钻石价值10万元,第一次担保的债权为5万元,再次担保5万元的债务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再次设定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钻石不属于必须登记的抵押财产。此外,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案中,甲与乙的债权设定了抵押,该抵押属于协议生效的抵押,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设定的抵押成立在后,但进行了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受偿的原理,应由丙优先受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主要法条是《物权法》第199条(一物二抵的效力和清偿顺位、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抵押登记和一物二抵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