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 )。A.甲B.乙C.丙D.丁

题目

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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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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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

    冯某某从代售店购得项链的行为,其结果为:()
    A:不当得利
    B:所有权的转移
    C:买卖合同的履行
    D:善意取得

    答案:B,C
    解析: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


    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


    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

  • 第2题:

    乙拾得一块手表,私下作价100元卖给不知情的朋友丙。遗失人甲发现后,要求丙返还该表,丙()。
    A.有返还义务 B.从乙处取回100元后有返还义务
    C.无返还义务 D.从甲处获得100元后有返还义务


    答案:A
    解析:

  • 第3题: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 第4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诱使无权处分人乙低价出卖电脑,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此时丙已经无法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 第5题:

    甲答应其养女乙,在乙的婚礼上当众赠给乙一条金项链。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趁甲不在时,擅自将甲收藏的金项链拿走。甲因为已答应赠送项链,所以不可以要求乙返还金项链。( )


    答案:错
    解析: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题中,虽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金项链所有权并未转移,甲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