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6日,原告华某两次到被告北京某超市处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某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为此,华某共支付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元。后华某找该超市处理此事时,遭到对方拒绝。华某后拨打12315进行电话投诉,经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华某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

题目

2009年5月6日,原告华某两次到被告北京某超市处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某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为此,华某共支付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元。后华某找该超市处理此事时,遭到对方拒绝。华某后拨打12315进行电话投诉,经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华某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元,购物价款17元及初次购物价款10倍赔偿费共计1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团结湖消协向法院出具说明,证明华某所购山楂片从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看出存在瑕疵。请问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院该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更多“2009年5月6日,原告华某两次到被告北京某超市处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5年9月11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三墙路店购买牛奶,看到其所售的某品牌纯牛奶宣称:“让您在中国享用世界顶级牛奶。”吴某遂购买 4盒,共花费204元。原告饮用后感觉与其他牛奶没有差别,认为该宣传有违广告法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还所购商品款204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12元。被告某超市认为该商品是从正规奶业公司购进,在宣传上使用顶级字样,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不能认定超市在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应当支持被告一方。()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 第2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3题:

    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给原告颜某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颜某认购归园公墓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 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颜某对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2004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地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性质?为什么?
    (2)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什么?
    (3)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由谁支付?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在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承担的对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墓穴永久使用权的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由于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约定有永久使用权的条款是无效的。此外,被告作为殡葬服务单位,也应当知道国家对该行业所作的规定,却与原告签订销售超大面积的墓穴永久使用合同,说明被告有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被告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该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韵利息应由被告支付。本案中,原告为华侨,且一直为该合同的合法性要求被告作出说明,应认定其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归园公墓知道国家关于墓葬的要求,对合同无效存在违反诚信的过错,因此,原告因支付预付款而丧失该款在被告占有期间所应得利息系其签订无效合同而受的直接损失,应依法由被告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是《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契约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原则,除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外,不赔偿受损害人的预期利益,如利润等。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之一。

  • 第4题: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

    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

    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参考答案:C

  • 第5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 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 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 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答案:A,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