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6日,原告华某两次到被告北京某超市处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某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为此,华某共支付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元。后华某找该超市处理此事时,遭到对方拒绝。华某后拨打12315进行电话投诉,经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华某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拔牙及治疗费421.87元,镶牙费4810元,交通费6.4元、复印费15.8元,购物价款17元及初次购物价款10倍赔偿费共计1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团结湖消协向法院出具说明,证明华某所购山楂片从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看出存在瑕疵。请问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院该如何处理?
第1题:
2015年9月11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三墙路店购买牛奶,看到其所售的某品牌纯牛奶宣称:“让您在中国享用世界顶级牛奶。”吴某遂购买 4盒,共花费204元。原告饮用后感觉与其他牛奶没有差别,认为该宣传有违广告法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还所购商品款204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12元。被告某超市认为该商品是从正规奶业公司购进,在宣传上使用顶级字样,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不能认定超市在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应当支持被告一方。()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2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第3题:
第4题: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
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
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