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甲将已有之“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主张【】A.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 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 以主张:( )

    A.同时思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适用问题。在双务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 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 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 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 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 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 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 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本题正确 选项为AD。

  • 第2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3题:

    甲欲购买乙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台,双方就价款已经达成一致。因乙已经将该设备出租与丙,故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交付,则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是( )。

    A.乙
    B.丙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不得向任何人请求,因为该合同无效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4题:

    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以主张: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答案:A,D
    解析:
    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 第5题:

    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答案:B
    解析:
    【考点】定金【详解】《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本题中,乙未交付定金,表明定金合同未生效,甲不能请求乙支付定金,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尽管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按期履行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定金合同的影响,选项B正确。根据前述《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交付汽油并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在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主合同效力不受定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已经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