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己有的索尼电脑交乙维修,双方就履行期限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主张( )。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留置权

题目

甲将己有的索尼电脑交乙维修,双方就履行期限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主张(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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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以主张:(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正确答案:AD
    本题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适用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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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以主张: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答案:A,D
    解析:
    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 第3题:

    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B
    解析:
    (1)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甲、丙之间未对交付电脑的问题进行约定,丙无法取得要求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乙交付电脑的权利,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排除选项CD;(2)选项AB: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4题:

    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 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 以主张:( )

    A.同时思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适用问题。在双务合同中,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 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 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 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 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 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 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 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本题正确 选项为AD。

  • 第5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