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就工作交接所提出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1题: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刘某分别于2009年3月、2010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均为2个月。2010年2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10年2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10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问:
(1)该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2题:
刘某可向谁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第3题:
刘某就工作交接所提出的主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刘某就工作交接的主张不合法 B.刘某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C.刘某可以先办理离职手续,后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D.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第4题: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刘小某,刘某下岗后,刘某的父母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购买一辆汽车给刘某经营出租车业务,刘某在经营出租车业务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后来甚至带该女子来家中。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王某无职业,刘小某年仅6岁。对王某提出的下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 ) A.主张刘某赔偿其所受精神损害 B.主张刘某支付其子刘小某的抚养费 C.主张汽车为夫妻共有财产 D.主张刘某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5题:
齐某和庞某的交接是否符合程序?齐某对交接后的会计责任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4. 【参考答案】 齐某和庞某的交接不符合法定的交接程序。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因此齐某和庞某自行交接工作是违法的。齐某对交接后的会计责任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未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考点】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