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秦某将狗送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间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返还狗给孙某。问:(1)本案涉

题目

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秦某将狗送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间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返还狗给孙某。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1)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高某是出卖人,秦某是买受人。2)秦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管理人,秦某是受益人。3)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出卖人,陈某是买受人。4)周某与高某、孙某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周某是受害人,高某、孙某是侵权人。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秦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带狗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由于孙某只是管理人,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无权处分、可撤销合同。本案涉及物权、债权和侵权等知识,综合性极强,难度很大。本案涉及的知识点包括: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保留条款、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贵任的承担、善意取得、可撤销合同。考生在回答该案例分析题时,应当注意: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孙某和高某二人。
更多“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秦某将狗送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间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返还狗给孙某。问:(1)本案涉”相关问题
  • 第1题:

    周某系一孕妇,家住某小区,某日,周某在晚饭后下楼散步时,被从楼里突然闯出的一条狗吓了一跳,不慎流产。经查,该狗系陈某家所养,该狗为一条体型庞大、形象凶猛,但实际上很温驯的牧羊犬,当时没有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要求配戴狗链。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周某所受损害应由陈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B.周某有权请求陈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财产损害
    C.周某有权请求陈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
    D.周某之夫有权请求陈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

    答案:B,C
    解析:
    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 B.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赔偿损失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所以,B选项正确。 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胎儿流产侵害了周某的健康权,且造成周某精神痛苦,应当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 D.错误。周某的丈夫并未受有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所以,D选项错误。

  • 第2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买了一栋老房屋,张某将房屋翻修时发现房屋的顶梁上藏有金条,原来的卖主已经出国,音信全无,无法确认金条的所有人,金条应归张某所有
    B:某地突降大雨,王某发现一头牛顺河漂流,王某不顾河水湍急,将牛捞起,牛应归王某所有
    C:陈某将坏录音机丢人垃圾箱,于某发现后将录音机捡回,修理后仍可使用,录音机应归于某所有
    D:孙某的宠物狗走失,蒋某捡到后,将小狗归还孙某,蒋某要求孙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孙某有权拒绝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的金条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应归国家所有,不归发现人所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牛是漂流物,不归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应归还失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录音机是抛弃物,所有权人已经抛弃了所有权,拾得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蒋某拾得宠物狗,将其送还失主,失主应支付拾得人必要的费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处距王某仅50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因此仍属于“当场”。事后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包括对物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李某踢死狗的行为只是逃跑过程中的单纯摆脱行为,不属于对人的暴力或者胁迫。因此,李某将狗踢死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威胁。

  • 第4题:

    李某饲养的一只狗在甲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孙某饲养的一只狗,而在施工道路旁边行走的游客王某在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造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李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B.如孙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C.如甲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李某、孙某、甲公司均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 第5题:

    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将狗送回家后3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1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在饲养狗的l个多月期间,狗曾咬伤了几位到孙某家做客的朋友,这使得孙某感到此狗不易驯服。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狗又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将狗返还给孙某。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1)高某与秦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高某是出卖人,秦某是买受人。2)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管理人,高某是受益人。3)孙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孙某是出卖人,陈某是买受人。4)周某与高某、孙某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周某是受害人,高某、孙某是侵权人。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高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将狗带走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因为孙某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第l27条(动物致人损害),《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第54条第2款(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第55条第l款第l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l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本案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高某和孙某二人。

  • 第6题:

    2001年9月8日下午,某村村民李某饲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 OOO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李某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上,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谁的主张能够成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饲养的动物一般指家畜、家禽和驯养的野兽,也包括鸟、鱼、蜂、蛇等动物,甚至还包括在逃逸、遗失期间的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伤人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能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如狗咬人、马踢人等,而非指动物在他人的驾驭、支配下造成的损害。(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本案中,打狗人林某作为第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査。过错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专门用语,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民法理论上称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另一种是指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民法理论上称这种心理状态为间接故意。过失可以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重过失是指基于特定的职业或身份或者基于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即属于重过失。轻过失则是指负有较高标准注意义务的人,已尽到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其特定的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结果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狗和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一般人根本不会预见到打狗会造成这样一连串的后果,因此对林某来说,高老太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由于不能预见,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加以避免或预防,因此林某没有过错。这种抗辩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意外事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无法预见的因果序列的变化。二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由于其发生几率极低,为通常的注意所不可预见。主张成立意外事件者,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其一,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其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尽的注意义务。至于该外来原因是否具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性质,在所不论。意外事件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事由,所以林某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养狗人李某和养猪人麦某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要各行为人对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有过错,且各行为相互间的联系构成引起损害后果的统一原因即可。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种:(1)基于一个共同意思联络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2)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3)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过错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4)基于分别过错行为的结合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5)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从数个相同行为人中不能确认谁是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关系。从外部关系讲,共同侵权人对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从内部关系讲,存在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索,即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并规定在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偿付了全部损失后,其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直到其全部追索完毕。在本案中,李某的狗叼走林某肉铺的肉,麦某的猪于无人看管时在外游荡,狗撞到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和猪的致害行为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并且没有抗辩事由存在,所以李某和麦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7题:

    王某在大街上遛狗。张某故意挑逗狗,之后跑掉,结果狗将路过的孙某咬伤,并继续追赶孙某。王某为阻止狗继续伤人,在狗不听使唤的情况下,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派出所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此案因民间纠纷引起,首先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予以调解处理。
    (2).如调解不成,因王某饲养的犬影响了他人的正常休息,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处警告处罚。

  • 第9题:

    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10题:

    单选题
    李某饲养的一只狗在甲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孙某饲养的一只狗,而在施工道路旁边行走的游客王某在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如李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B

    如甲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C

    如孙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D

    此属意外事件,李某、孙某、甲公司均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动物侵权的情况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的,才能免责。因此AC项错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不具有过错的话,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本题中动物侵权与地面施工造成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的范围,而非意外事件。因此,D项错误。

  • 第11题:

    单选题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

    紧急避险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对象错误


    正确答案: C
    解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属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置。

  • 第12题:

    单选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

    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其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B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C项,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是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
    D项,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孙某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 第13题:

    单某陪自己5岁的儿子出门闲逛,途中遇到李某养的狗。单某的儿子见狗可爱遂上前逗弄,谁知狗竟然开始狂吠,并且突然冲上马路咬伤了过路人刘某。刘某又惊又怕,赶紧打了疫苗。事后刘某起诉,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李某是狗的主人,应该承担本案一切举证责任
    B: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该由其父单某代他举证
    C:刘某应该证明是单某的儿子逗狗使狗咬伤了自己,从而将单某也列为共同被告
    D:李某要想免责,就不得不证明单某儿子逗狗的事实和狗因此发狂的事实

    答案:B,D
    解析:
    单某的儿子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父单某是他的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要代之进行一切诉讼行为,包括举证,因此B项正确。饲养动物致人损伤是《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要想免责,就要证明损害是第三人单某的儿子造成的,但是原告也要证明损害的情况、医疗费用等,所以不可能一切举证责任都由李某一人承担,A项错误,D项正确,而C项中刘某没有必要去告单某,只要向动物饲养人李某索赔足矣,也无须去证明狗咬人的具体过错缘由。

  • 第14题:

    张某晚上牵着狗散步,路过的顾某(3岁)贪玩,用小石头击打狗,致使狗挣脱绳索并咬伤顾某,当时顾某父亲正在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负全部责任
    B.张某和顾某父子都要承担责任
    C.顾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负全部责任
    D.顾某有重大过失,应由顾某父亲负全部责任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顾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非因此免除张某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 第15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详解】孙某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则是在违法行为基础上产生的。钱某毒死孙某的狗的行为属侵权行为,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该保护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第二性法律关系。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故孙某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B项正确。

  • 第16题:

    李某饲养的一只狗在甲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孙某词养的一只狗,而在施工道路旁边行走的游客王某在避让中失足掉人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李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B.如甲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C.如孙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李某、孙某、甲公司均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李某饲养的一只狗在甲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孙某词养的一只狗,而在施工道路旁边行走的游客王某在避让中失足掉人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如甲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17题:

    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1)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向李某表示,由于狗已经卖给他人,要求解除合同,则吴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此时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假如在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吴某的朋友王某向吴某反映,称李某是一个骗子,劝告他不要卖狗,则吴某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3)假如吴某委托陈某(15岁)将狗交给李某,则该委托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假如吴某将狗交给陈某后,陈某在没有将狗交付之前,狗将行人咬伤,则应当由谁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为什么?
    (5)假如吴某将狗委托给陈某后,陈某将狗卖给了张某,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6)按照上述(5)的情形,如何才能使该买卖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7)假如陈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吴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对于预期违约行为,违约方不能主张合同解除权。由于吴某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因此,李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吴某提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吴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可以要求李某提供担保,如果李某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吴某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丧失商业信誉,而丧失商业信誉的,属于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吴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该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应当由吴某承担狗咬伤他人的侵权责任。因为吴某是狗的所有权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是所有权人,而陈某是管理人,当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委托合同为无偿,则陈某在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该委托合同为有偿,则只要陈某有过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陈某和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会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且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6)由于陈某和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不仅要经过有处分权人,即吴某的追认,还要经过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只有在两个追认权共同行使后,该买卖合同才能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
    (7)陈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这意味着吴某行使了追认权,这导致“一物二卖”,故吴某已经履行不能,因此,吴某应当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51条(无权处分行为)、第68条(不安抗辩权)、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94条第2项(预期违约导致行使法定解除权)、第108条(预期违约)、第406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例虽然分解为七个问题,但难度较大,考生只有具备扎实的民法学功底,才能将该题答好。作答该案例题的核心是确定各类合同的效力。

  • 第18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 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林某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行为予以处罚,同时根据第20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许某应以殴打他人行为予以治安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第19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 肖某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由肖某办理此案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第20题:

    某日傍晚,王某在小区内遛狗,其邻居张某(曾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多次发生矛盾)见状,故意用脚踢狗。王某很生气,将狗抱至张家门口,狗不停地叫,张妻开门后,告诉王某自家有老人患病,正在睡觉,请把狗带走,但王某置之不理。张妻无奈,打110报警。 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收集的证据包括:甲的陈述;其家人(有作证能力的)的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群众的证言;抓获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有条件的)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2).对甲的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 第21题:

    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 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
    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22题:

    问答题
    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

    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

    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

    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事后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事后抢劫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
    ABD三项,李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暴力行为的对象是狗,属于财物而不是人,并且其行为出于“自卫”,并非以此对王某相威胁,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不构成事后抢劫。
    C项,事后抢劫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不限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还包括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整个过程。本题中,李某抢夺手包后,王某立即发现,并一直追李某,李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虽然距离王某50米,但仍然处于追捕的过程,因此符合事后抢劫当场性的要件。